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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申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2004-03-11 17:33:05)

一、 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92号)

二、申办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同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的,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提前30日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变更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审核。

五、责任处室:市场监督处

联系电话:(0951)60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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