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应向宁夏通信管理
局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
2、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学历或职称证明)、场地设施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3、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申办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经营该项业务的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8、提供服务内容:凡服务项目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9、欲购或已购设备清单。
10、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专项申请;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六项制度,提供下列材料:
⑴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⑵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⑶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 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⑷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
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5)每个栏目相应的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
宁夏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