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的规定,新疆通信管理局特制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主要程序。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上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上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信息服务活动(含政府部门的网站)。申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新疆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申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新疆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备案。
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书面申请,填写《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信息安全责任书》(一式一份),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2、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3、申办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经营该项业务的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6、凡服务项目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专项申请;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六项制度,提供下列材料:
⑴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b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⑶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⑷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5)每个栏目相应的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
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只需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信息安全责任书》(一式一份),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如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还应进行专项备案。
四、新疆通信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下载处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申请表》下载处
表格请下载后用计算机填写,A4纸打印,盖章后递交
《信息安全责任书》下载处
新疆通信管理局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