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务 流 程
申请
申请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拟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和经营范围,确认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条件,且属于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
受理
省通信管理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在补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应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审理
省通信管理局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需要还将对申请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不符要求的,发出要求修改材料的通知书,申请人在补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应修改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作出决定
省通信管理局在 60 日内对已受理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省电信市场等情况,研究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给申请者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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