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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办理材料


(2004-04-09 13:49:35)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网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网站必须网站所有者本人签名)。
2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3 、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当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专项备案材料。

注意: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材料报送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ISP) 处。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填报说明:

1 、本表由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填报。对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2 、“工商注册登记号”栏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并另附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复印件。若确实毋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此栏可不填。

3 、如属个人网站,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全称”一栏填“个人”,“单位负责人”一栏填网站所有者姓名。

4 、“网站名称 / 域名”和“ IP 地址”栏应按实际填写,有几个填写几个。本表填写不下的可以另附页。

5 、填报单位报送时要求以 A4 幅面打印备案登记表,并填写日期和加盖公章。

6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信息服务项目属于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范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备案时应另外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开设的栏目及其主要内容”一栏中予以载明,并提出专项备案。 点击此处查阅电子公告专项备案须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全称

办公地址及邮编

工商注册登记号

服务器机房地址

网站名称 / 域名 ( 一家单位有多个网站的,要全部列出 )

网站服务器的 IP 地址

提供互联网接入

的 ISP 单位全称

ISP单位 盖章确认

接入速率 ( Kb/S) / 接入方式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E-mail 地址

传真号码

单位负责人

单位联系人

上级单位或投资者名单

各网站开设的

栏目名称及其主要内容

通信主管部门

初步审核意见

(通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92 号令)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有关主管部门

出具审核意见

(有关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1 、 同 意 ( 另附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2 、 不同意

3 、不在本部门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核的范围

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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