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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由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填报。对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2 、“工商注册登记号”栏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并另附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复印件。若确实毋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此栏可不填。
3 、如属个人网站,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全称”一栏填“个人”,“单位负责人”一栏填网站所有者姓名。
4 、“网站名称 / 域名”和“ IP 地址”栏应按实际填写,有几个填写几个。本表填写不下的可以另附页。
5 、填报单位报送时要求以 A4 幅面打印备案登记表,并填写日期和加盖公章。
6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信息服务项目属于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范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备案时应另外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开设的栏目及其主要内容”一栏中予以载明,并提出专项备案。 点击此处查阅电子公告专项备案须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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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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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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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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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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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 / 域名 ( 一家单位有多个网站的,要全部列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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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服务器的 IP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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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互联网接入
的 ISP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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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单位 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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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速率 ( Kb/S) / 接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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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E-mail 地址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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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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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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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或投资者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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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网站开设的
栏目名称及其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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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主管部门
初步审核意见
(通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92 号令)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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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管部门
出具审核意见
(有关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1 、 同 意 ( 另附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2 、 不同意 □
3 、不在本部门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核的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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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