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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须知


(2004-04-16 11:03:38)

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名称、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登记机关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经济性质的有效证明材料。

5、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设的服务项目、网站的主要栏目和内容,有关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司人员情况、场地和设施等。

6、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中应包括组网方案、服务器机房地址、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全称、接入速率等内容。

7、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9、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的材料。

10、从事经营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1、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专项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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