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我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的,不得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已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开办,否则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 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2、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和规则张贴制度。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必须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点击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上网使用者点击电子公告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必须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3、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制度,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露,一旦发现电子公告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应暂停或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网站应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对电子公告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未经审查,不得直接上网公开。
4、 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版主负责制度,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网站必须对拟开办的各个电子公告栏目指定本网站专职人员担任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
5、 开办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电子公告服务,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上述信息服务的网站。
三、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以下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
1、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服务项目、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信箱地址等。
2、 申明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的书面报告;网站在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电子公告各具体栏目和类别,所有申请开办的栏目应逐项列出;
3、 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和规则张贴制度的书面材料;
4、 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等;
5、 信息安全负责人、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各电子公告栏目对应的专职版主名单,及版主的有关个人资料,以及承诺和证明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书面材料。
6、 如开办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电子公告服务,网站需提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上述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文件。
四、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报送地点:
1、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备案材料报送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处。
2、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