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拟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和经营范围后,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二)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省通信管理局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三)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省通信管理局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四)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由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省通信管理局向其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