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不含电话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署的申办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种类(必须注明是ICP还是SP等)、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公司名称、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二、上级单位或行业归口单位批准成立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
三、公司概况,包括网站基本条件、采编、制作、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服务器、IP地址、域名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公司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
七、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其内容包括要求经营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组网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八、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九、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
十、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
(一)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署的信息安全责任书;
(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四)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信息处理平台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对于信息处理平台中数据
的更改和上载采用几级密钥管理措施、防止外界入侵的技术手段)
(六)发送信息记录的保存措施和保存时间(主要满足法规中规定的
至少60日的要求,保证有关部门查证时予以提供)
(七)发现有害信息的处理流程(包括本身发现的和有关主管部门要
求处理的)
(八)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岗位和一般岗位的设置和人员情况,联系方
式。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岗位和一般岗位人员必须定期参加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培训工作由省互联网协会承办。
十一、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聘用证明材料。
十二、表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三、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十四、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等服务的,须递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文件。
十五、申请从事因特网信息服务的,须填写“因特网信息服务(ICP)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三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咨询电话:0551-5121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