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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问必答


(2004-04-20 14:44:28)

为了配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我们结合我省实际,编写了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问必答,希望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一、 什么叫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二、 如何认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作用?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

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弊害、为我所用"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四、 由哪些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安全审核和对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文化部门负责对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 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入口处设有"营业时间为早上8时至次日凌晨2时,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的标示牌,与中小学校周边最短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不得设在居民区私人出租屋,不得设在地下室,不得设在第四层以上楼层;(二) 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与互联网络联网的电脑数量不得少于30台,每台电脑占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三) 采用专线接入的方式与互联网络联网;(四) 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五) 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六) 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七)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八) 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培训;(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网络安装有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病毒防治和安全管理系统,上网用机设有要求上网用户遵纪守法的警示页面,用户确认后方可上网;(十)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办者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交什么材料?

答: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意向证明;3、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联系方式和安全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务工人员暂住证和务工证明的复印件;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符合营业场地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照片,营业场所内部照片、场地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5、安装有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病毒防治和安全管理软件的证明材料;6、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办者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提交什么材料?

答: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联系方式;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4、营业者不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承诺书。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办者应向省通信主管部门提交什么材料?

答: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签署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3、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签署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复印件;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仅限于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每日8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承诺书;6、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7、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10、与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文件11、营业场地平面图;12、网络拓扑结构图。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办者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什么材料?

答:持公安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以及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十、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程序是什么?

答:1、申办者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材料,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分别颁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2、按要求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材料,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办的时限?

答: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十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开业前必须做哪些事情?

答: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持有国内互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际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十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制定的上网安全守则。(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不得转借、转让帐号,不得擅自接入线路;(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六)遵守营业时间规定,不得在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八)制止、举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九)对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予以制止,保留操作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举报。

十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的行为?

答:(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三)非法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四)非法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五、 哪些内容的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

答:(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社会稳定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六、 哪些时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时间?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为早上8时至次日凌晨2时,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星期六、星期天。

十七、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一)违反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部门撤消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三)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部门撤消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违反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住处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五)上网用户违反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六)违反规定,在限定时间以外营业,或者在限定时间以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七)违反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假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义经营利用计算机提供的娱乐活动的,由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九)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十)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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