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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申办电信业务的审批、备案程序及年检年审、变更等相关内容


(2004-04-20 15:34:39)

为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规范电信业务市场行为,维护电信业务市场秩序和用户合法权益,切实实现政务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特制定浙江省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审批、备案程序,凡申请在浙江省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请参照执行。

一、业务类型及申请的审批单位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并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电信业务;在浙江省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须持部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申请跨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核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在浙江省境内经营的,申请人持部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申请在浙江省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申办增值电信业务(不包含ICP)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在浙江省内申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应的专业人员。

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用和能力。

5、 有业务发展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相应的资源。

6、 有良好的公司信誉,公司成立后或者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浙江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不包含ICP),申办单位应向省通信管理局报送哪些材料。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单位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内部机构设置、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要求提供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毕业证书和聘书复印件),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场地平面图,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设施(已购或欲购的设备清单)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网络运行的安全、安全保障责任制等安全保障制度。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三、获得信息产业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跨省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浙江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在取得省通信管理局的备案文件后,方可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持证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的电信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部颁经营许可证及其附件三特别规定事项的复印件。

3、公司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分支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当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4、分支机构概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内部机构设置、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毕业证书及聘书复印件),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场地平面图,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设施(已购或欲购的设备清单)等情况。

5、子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验资报告。

6、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通信质量保障的措施。

9、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措施。

1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2、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四、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续经营、停止经营等情况的处理:

1.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单位需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的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交回原由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2. 经营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要求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① 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申请应注明单位名称、业务种类、联系人、联系电话;

② 终止经营的理由;③对原有用户的善后处理情况。同时,交回原由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经核准后由省通信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3. 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续办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及经营服务情况总结。经审批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换证手续。

4. 经营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并做好企业善后工作。

5. 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进行联合经营或企业兼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营许可证由新的经营单位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供第三条所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以及联合经营或兼并的理由、原有用户的善后处理情况、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等,并交回原由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6、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省通信管理局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7、 通信管理局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将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五、 营许可证进行年检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年检时向原发证机关和省通信管理局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1、 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情况。

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件的复印件。

4、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 有特服号的,需提供特服号批文复印件;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提供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频率资源批文

6、 业务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附件二: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1、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2、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通信业务;

1、模拟移动通信业务;

(1)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2)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3)模拟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3、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TDMA(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4、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卫星通信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2、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3、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4、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

1、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

2、其他数据网传送业务;

(1)X.25数据传送业务;

(2)DDN数据传送业务;

(3)ATM数据传送业务;

(4)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4、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1、带宽、光通信波长的出租、出售业务;

2、电缆、光纤、光缆的出租、出售业务;

3、通信管孔的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

1、网络接入业务;

(1)有线接入;

(2)无线接入;

2、网络托管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

(1)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2、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3)国际图像通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1、单向无线寻呼业务;

2、双向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项业务中的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和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第(三)项业务中的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以及第(八)项无线寻呼业务和第(九)项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

1、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2、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

4、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

(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

(三)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

(四)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1、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2、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3、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4、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5、因特网会议电视、图像服务业务;

6、因特网呼叫中心业务;

7、其他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五)其它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

1、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

4、电子邮件业务;

5、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6、虚拟专用网业务。

注: 《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互联网"在本目录中统一改称为"因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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