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备;
(三)有相应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是沿街商业用房;
(五)与党政军等主要机关、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六)有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无“撤消批准文件”的记录;
(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平面结构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
(二)分、县(市)局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安全审核证明文件;
(三)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定的网络接入意向书;
(四)与公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定的信息安全责任书;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2张;
(六)申请人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八)专职或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或毕业证书)及与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人员管理措施;
(十一)设备清单。
(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
(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四)文化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除提供以上材料外,申请人还须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市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打印,规格为A4纸。
三、办证时限
手续齐备,审查合格者1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处室及联系电话
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安全监察科驻市互联审批中心窗口。电话:656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