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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应具备的条件申办程序及须提供的资料


(2004-04-21 08:57:31)

一、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距中、小学周边200米以上,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安全可靠,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60台以上)及附属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准营证》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依照"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管理的暂行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持本文"三"条要求的有关书面材料,分别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审办单位的级别分别报省、市、县(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县级以下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开办的上网营业场所由县(区)文化局初审,合格后持"初审意见书","消防审核合格证明","安全审核合格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文化局复核、办理"网络文化准营证"。

三、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安部门签发的《安全审查合格证》和《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四)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定的网络接入意向书;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前科证明;

(六)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七)场所方位图;

(八)网络拓扑结构图和场地平面图;

(九)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与经营单位或法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十)电脑游戏管理制度;

(十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报告;

(十二)设备清单;

(十三)消防安全证明。

四、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程序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按规定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各自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终审不合格的,予以说明。

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定信息安全责任书。

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五、审批时限

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暂时停止办理《网络文化准营证》,何时恢复审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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