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互联网信息服务条件


(2004-04-22 11:15:07)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从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申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书面申请;

2、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登记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4、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

5、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所设施等有关情况;

6、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8、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9、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手续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1、提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表。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按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所列填写(一式两份);

2、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政府机关需提供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咨询电话:0451—6290107



·网站公告 ·宣传服务 ·编辑信箱 ·联系我们

京ICP备363号
中国网友报中国信息产业网承办 中国电信数据通信局提供设备支持
2001-2003 Copy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协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