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产部19号令)以及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对本市从事信息服务业务,通过固定网、移动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现就本市办理《信息服务业务(短信息)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短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申请经营短信息业务的经营者,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应按信息产业部新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短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分别按以下方法办理:
1、经营者从事短信息业务,不经营ICP业务的,按规定颁发《短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收回注销原颁发的《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2、经营者既从事短信业务,又经营ICP业务的,按规定颁发《短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予以保留;
3、经营者从事短信业务,并开展非经营性ICP业务的,按规定颁发《短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收回注销原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同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其他省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并在我局备案,且已开展短信息业务的经营者,根据信息产业部新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信息服务(短信息)的业务分类要求,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到我局备案。
四、未取得《短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此项电信业务。各固定网、移动网经营者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五、本通告第二条所列三种办理方式的时限,截止至2003年6月30日。申请者将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www.shca.gov.cn),递交到我局(中山南路508号底楼,联系电话63323030)。
特此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