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申请补办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单位应按申请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按从事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者的概况、申请从事的服务项目、服务范围;
2.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复印件);
5.企业近期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复印件);
6.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含设备清单);
7.经营场地证明;
8.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 《信息安全承诺书》;
11.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12.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我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信息安全承诺书》;
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提交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无论是申请许可或备案),如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均应提出专项申请,并提交已(或拟)建立的如下制度及相关材料: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逐项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
(二)版主负责制度。各BBS栏目的版主应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栏目应不少于1人),并将版主的名单具体列出。版主应对负责栏目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内容不违规。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应履行登记程序,并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同时应建立必要的措施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规则张贴制度。1.获准开办BBS的网站应在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在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时,应弹出清晰可认的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扫描图片。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作为警示和限定,其中应包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六)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广西区通信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相关下载:
1、信息安全承诺书
2、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填写)
3、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