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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BBS专项审批规定


(2004-04-22 13:00:11)

申请条件

一、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 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各项条件

申请材料

开办BBS的专项申请,做出书面承诺并明确下列五项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项具体栏目和类别。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

2、版主负责制度。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应提供版主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3、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

4、规则张贴制度。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帖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扫描图片。

5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说明:BBS申请者应建立上述五项制度并书面报送省通信管理局。

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初审时间

自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其补齐。

审批时间

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结果处理

1.符合审查条件要求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说明

1、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证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2、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3、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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