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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规定


(2004-04-22 13:15:30)

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5.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材料

1、  申请信息服务业务经营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信息服务业务的一种或几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移动短消息、声讯服务(暂不审批))、服务范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 

2、  申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有效复印件)。 

3、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5、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器械等的ICP依照法律法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申办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资金、人员、场地的情况: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情况、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服务设施与场地情况,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7、  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发展计划:经营服务项目和市场调查、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或工程计划、预期服务质量论证、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8、  组网技术方案:网络概况、网络结构、网络规模和网络带宽、网络标准服务器托管方式、域名、IP地址、组网方式和设备配置、拟采用或已采用的接入方式。 

9、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保障能力:电信服务标准的实施细则、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信誉、其他与信息服务业务相关的服务措施。 

10、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网络安全保障的技术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说明: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审批

审批部门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审批范围

在贵州省范围内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

初审时间

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备的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其补齐,并在补齐后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审查时间

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审查结果处理

1.对已经依法设立公司者,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予以批准的,持批文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再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说 明

1.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修改补充,并在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2.若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不予批准,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3.跨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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