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ICP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负责陕西地区ICP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根据西安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现将申办此项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负责申办单位的前期受理和审核工作。申办单位应按规定,将申报材料报市场监管处审核。相关的咨询可咨询相关中介单位。
二、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ICP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我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类)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
三、属于非经营性ICP的单位,在办理备案时,须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将填写完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交我局市场监管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的登记表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备案单位持有并作为已经备案的证明向ISP或电信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我局不再另发审核批准文件。
四、ICP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五、涉及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信电(2000)208号"关于贯彻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quot;,对ICP的服务内容中含有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严格执行ICP管理办法第九条和BBS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原则上不开办BBS服务栏目。
七、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任何ISP或其他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上网方便。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发前已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于即日起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ISP设置网站的,同此办理)。 九、我局将分批向社会公布已发放ICP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情况。 十、申办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报送的材料见附件一;非经营性ICP应填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ICP备案登记表 样表)。
通告要求,在古城热线办理各项增值业务的用户,得到此通知后与古城热线销售部联系。希望古城热线的用户应尽快来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ICP在获得许可证或备案后,应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办理事宜:
1、在古城热线首页上下载ICP备案登记表、(ISP)登记表
2、企事业单位填好表内信息,(注:表中工商注册号一栏中,企业填写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机关代码证号)加盖企业公章。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填好后交古城热线五星街营业厅。
3、 具体事项,请咨询古城热线服务电话029-761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