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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实施条例


(2005-11-29 10:59:12)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章程》之要求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就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的实施规则和流程进行约定。

第三条 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的实施技术细则依据《中国无线信息服务z行业诚信自律细则》执行。

第四条 按照《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章程》之要求,所有加入该机构的企业都需要实施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

第五条 评测工作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之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小组完成。

第六条 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小组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组织的专家、技术人员等组成,评测小组成员不少于10名,常委会可以根据评测工作要求中途调整小组成员人选。

第七条 评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测会成员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评测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评测小组工作会于每个自然季度末定期举行,依据《中国无线信息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细则》,针对常委会秘书处提交的企业名单、服务类别等评测内容进行评测。

第九条 非评测月的每月月初召开常委会常务会议,讨论确定评测会人员的组成和变更,研究、评估、决定评测会评测结果的执行。

第十条 新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的企业在入会三个季度之内必须接受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第一次评测通过之后,必须继续接受每一个季度一次的服务质量评测。

第十二条 评测通过则可继续悬挂“中国互联网协会·可信赖无线服务”标志(CTWS),评测不通过则需要撤除该标志。

第十三条 本机构对符合细则要求的会员企业颁发服务质量证书,该会员企业可以在其所属的无线产品明显位置悬挂“中国互联网协会·可信赖无线服务”标志(CTWS);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果连续三次接受评测不能通过者,本机构可以建议该会员退会。

第十五条 不接受、不配合评测或有虚假、违规行为的会员本机构可以建议该会员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主动退出时应撤消网站上悬挂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可信赖无线服务”标志(CTWS)。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常委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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