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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章程


(2005-11-29 10:59:02)

本章程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作机构组织办法》制订。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创立:由在中国优秀登记注册的互联网企业和无线信息服务企业自愿发起创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机构性质:本机构为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下属机构。

第四条 机构宗旨:推动无线信息服务行业进行行业自律,推动无线信息服务行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为行业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等服务。

第五条 机构准则:自愿接受本机构实施的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方可加入本会。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行业引导: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用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及含有违法、不良信息的内容或链接。

第七条 行业规范:根据中国互联网行业、无线信息服务产业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完善、实施无线信息服务行业的自律公约、发展规范,积极推动相关体系建设。

第八条 权益维护:维护行业企业合法利益,维护无线信息服务用户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相关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第九条 行业协调:协助行业企业协调解决合作方之间的各种重大合作疑问,涉及合约疑意、计费误差、结算周期、对帐误差等问题,帮助合作各方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促进行业企业与内容提供商交流合作,引导、促进相关合作规范的形成。

第十条 良性竞争:通过开展引导、规范、协调工作,避免、制止行业市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接受会员以及自律公约、发展规范签约单位投诉,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行业交流:不断总结国内外行业经验,推动资源、信息、市场共享,为行业企业提供国际、国内同一行业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服务。

第十三条 其他工作:代表行业企业表达意见,完成中国互联网协会、政府机构、行业企业及其他机构要求完成的行业自律与发展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工作机制:本机构实行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常委会决策制与常委会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制。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机构的最高权力组织,本机构成立之后每三年召开一次;由召开之际享有会员资格的企业代表参加;会员大会投票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为本机构的最高决策组织;每一届常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委员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委会委员若干名组成;本机构创立之际成立第一届常委会,第一届常委会由筹备小组选举产生;第二届常委会由常委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第一届常委会、全体常委会议的临时提名实施选举,产生若干名常委会成员,由常委会成员提名、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第三届以及以后的每一届常委会均按照与第二届相同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常委:常委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权益代表,本机构创立之后第三年实施换届选举之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根据常委会、会员大会提名选举产生常委,常委数量为全体会员的1/3;在本机构每三年一次的常委会换届选举之际,进行常委的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本机构常设执行、工作机构,由常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常委会提名、任命秘书处秘书长。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执行常委会制定的重要决策。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并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经费:本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工作经费采取发起单位捐赠、会员单位支付会费、秘书处自筹等原则。由秘书处根据常委会意见制定预算、严格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列支并定期向常委会汇报。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本机构的基本内部会议制度如下:

(一)、会员大会:由所有正式会员参加,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大会及换届选举会议时间保持一致;

(二)、常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参加,每单数月月初召开,研究讨论质量评测小组工作,分析评估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评测小组:由常委会确定的专家等成员参加,每个自然季度末召开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小组工作会。

第四章 会员制度

第二十条 会员资质:本机构会员企业均为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认证的合法经营的中国优秀的互联网企业和无线信息信息服务提供商。

第二十一条 入会条件: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国无线信息服务行业自律与发展专业委员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组织;

(二)、为合法经营的优秀互联网企业和无线信息服务企业;

(三)、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拥护、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章程;

(五)、愿意接受本机构实施的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

第二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加入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书内容:单位,负责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认证的合法经营证书;

(三)、经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退出机制:

(一)、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书,说明退出理由;

(二)、经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同意退出并通知办理退出手续;

(三)、不愿意接受本机构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或者多次接受无线信息服务质量评测之后不能通过,经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本机构通知其退会。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机构为会员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享有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权,向服务质量评测会投诉有违规行为会员的权利;

(三)、享有服务质量评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定期参加本机构组织的交流学习及其他不定期安排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及组织章程;

(三)、向社会各界宣传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宗旨;

(四)、如实向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反映行业违反章程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维护行业团结协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本机构创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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