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宽带P2P应用推进联盟(China Broadband P2P Promotion Alliance)。
第二条 机构性质:本机构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互联网服务商、P2P应用服务商、内容提供商、宽带运营商、数字电视网络运营商、科研单位、设备制造商等多方共同发起,从事宽带P2P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跟踪、探讨、推广和管理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机构宗旨: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引导全体联盟成员自律、守法,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联合广泛的合作伙伴以P2P应用推动中国宽带网络产业链的快速健康发展;鼓励支持联盟成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P2P应用核心技术、共享P2P应用开源软件,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规范P2P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倡导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和P2P应用服务创新;在政府的行业监管和企业的经营发展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第四条 联盟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盟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积极配合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的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划;共同探讨宽带P2P应用盈利商业模式。
第七条 主动为政府服务,向有关部门提供市场调研、状况统计和分析的参考数据和报告,编辑出版联盟刊物,信息资料以及中国宽带P2P应用发展状况年度报告。
第八条 联盟是向政府反映企业困难和建议的渠道,同时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鼓励性政策支持,以利于产业的持续性发展。
第九条 结合国家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促进有关标准的研究制订和宣传贯彻。
第十条 组织宽带P2P应用领域的国际交流及产业合作,并组织联盟参与IETF等国际组织与P2P相关的技术标准讨论。
第十一条 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积极促进盟员间的资源整合,使联盟成员资源共享最大化(包括电信资源、开源软件、合法版权内容等等)。
第十二条 建立盟员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举办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考察活动,包括投融资方面的中介洽谈作用。
第十三条 组织有关的政策、法律、业务与经营、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联盟以单位成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成员。具体接受办法由联盟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入盟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和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
2. 自愿加入本组织,参加联盟的有关活动并支持联盟工作;
3. 单位成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4. 个人成员是在P2P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5. 拥护承认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及联盟章程。
第十六条 入盟程序:
1. 单位成员:
(1) 提交书面形式的入盟申请登记表;
(2) 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所持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 经联盟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签发成员证书,并在联盟的平台上予以公布(联盟信息平台建立之前,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2. 个人成员
符合第十五条第1、2、4、5款的个人,可向联盟提交书面形式的入盟申请登记表,经联盟秘书处审查送交联盟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签发成员证书。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1. 退出自由;
2. 提交书面形式的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并交回成员证书;
3. 在联盟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联盟为成员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2. 成员可以自愿发布相关信息;
3. 定期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4. 拥有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参加联盟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维护中国互联网协会P2P应用推进联盟合法权益及组织章程;
2. 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宣传联盟的宗旨;
3.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
4. 按规定按时缴纳联盟年费;
5.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联盟做贡献;
6.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二十条 联盟工作委员会:联盟实行成员制,并在此基础上设立联盟工作委员会,该工作委员会为联盟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每一届委员会任期三年。第一届委员会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与联盟发起单位协商提名选举产生;第二届以后,联盟工作委员会委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并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联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委员若干名;在联盟工作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联盟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为联盟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产生,或聘任;秘书处设专职秘书协助秘书长开展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并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宽带P2P应用推进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 选举或罢免联盟工作委员会委员;
3. 通过重要决议;
4. 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联盟工作委员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联盟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1. 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或任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3. 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4.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联盟成员单位的吸收和取消资格;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7. 领导联盟开展工作,制定联盟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联盟一般事项变更。
第二十七条 联盟工作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联盟工作会议的召开时间由联盟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联盟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1. 召集和主持联盟工作会议;
2. 检查成员代表大会、联盟工作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如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授权,可由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联盟工作委员会;
3. 协调联盟内部各部门工作;
4.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联盟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
5.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
1. 成员单位年费;
2. 非盈利性服务收入;
3. 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经费用途
1. 联盟大会支出;
2. 各种会议(专题讨论会、交流会、报告会等)支出;
3. 联盟网站、报告、刊物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 成员单位年费标准
1. 成员单位年费为人民币5,000元(教育科研机构为人民币2,500元);
2. 委员单位年费为人民币10,000元(教育科研机构为5,000元人民币);
3.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单位年费为人民币30,000元(教育科研机构为人民币15,000元)。
第三十五条 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1. 支付方式:
* 直接向联盟秘书处缴纳;
* 付款所需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帐号、邮政汇款地址等)待落实后另行通知;
2. 支付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
第三十六条 经营管理
1. 联盟将按年费管理有关规定收取成员费用;
2.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3. 联盟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 联盟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成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6. 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7.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8.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联盟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工作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联盟工作委员会及中国互联网协会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宽带P2P应用推进联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宽带P2P应用推进联盟"的全体成员大会,修改需获得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选票方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