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的法律保障薄弱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对网络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众所周知,互联网立法的重点内容是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网络时代能否保护得好,是能否建设文明网络、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一个关键。将于2002年11月底在上海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2002),就将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列为重要议题之一。10月12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专利局局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高卢麟先生。
记:以前人们把研究有形财产的保护及流通作为重点,今天则把研究无形财产的保护与流通作为重点,我国虽然已经有了保护各项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但和国际上相比,完善情况怎么样?
高:国外从1997年起,就已经出版了一批有关“网络法”的学术专著,多数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开始了《网络法》的制定和完善,它已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点。
我国很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20世纪80年代初就有了《版权法》。中国已经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而且已经提前做了,这也符合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交流的需要。但做得好并不代表没有问题,比如目前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待于提高。有关部门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远远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网络社会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必须通过加快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现在最迫切的任务是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建立与健全。电子商务已成为网络经济中最热门的领域,出现了很多信用、认证、加密等等问题,因此,建立全面的、有效的、操作性强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环境显得十分必要。
记:8月17日,参加“2002年中国网络媒体论坛”的112家网站负责人共同签署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但是,签署并不等于落实。现在,很多网站转载中的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有的还很严重,您如何看待?
高:监督落实公约是中国互联网协会道德与责任委员会正在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另外,这可以说是正常存在的社会现象,犯法与守法是一对矛盾体,由犯法到守法的转变是一个过程,随着监督机制的加强,犯法的人必然越来越少、守法的人越来越多。
有些未签字媒体以未签字为由,以为就可以不受《公约》约束,可以不执行著作权法,那是不行的。因为公约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法律没有例外。
记:网上侵权官司中,对来无踪去无影的电子证据的取证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您觉得怎样才能加强取证过程的可操作性?
高:这是目前很受关注的问题。在网络环境中,公证机关在取证时很难确保所取内容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就技术而言网上的内容不存在不可更改性,因此电子证据给法院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这就是说,虽然在技术理论上可以取证,但实际上还有困难,管理是关键。管理加强了,电子证据问题的解决应该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另外,从现实情况看,我们的案例还不多,司法解释还要进一步积累。
记:网络上的信息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无地域性,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则是专有性和地域性,如何看待这种冲突?
高:保护不是限制,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最关键的是鼓励创作,保护版权是对创作者的一种鼓励,如果无规章地乱用,没有有效的管理,只能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网络资源会越来越少。
记:现在一些作者起诉网站侵权,无论结果如何,对作者和网站两方来说都是一件很费精力的事情,效率很低。
高: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网站可以建立网络作品管理协会,作为网站与作者沟通的桥梁,这是很不错的做法。
记:您将作为受邀嘉宾出席11月的中国互联网大会,您打算在演讲中阐述哪些问题?
高:我将就“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互联网条件下的版权保护”、“互联网有关技术环节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互联网的专利保护”、“互联网上的软件保护”、“互联网域名与商标保护”等问题发表一家之言,传递一些国外的做法,并对中国的网络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以引发与会专家的讨论。
应该说,目前中国互联网上出现的消极负面的现象在任何国家都出现过,这些都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自由性、无地域性形成的,不足为奇。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要靠自律,更要靠法律。给网络编织一个法网,让中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地发展,是所有人的共同愿望,社会各界正在为此而努力。
(郭祁 中国网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