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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说明
·关于起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说明
·中国互联网协会责任与道德工作委员会成立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
·中国网友报评论:《转折,从自律开始》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座谈大会议程、与会人员、现场图片、精彩演讲
关于《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说明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重要方针,尽快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信息产业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并在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互联网行业从业单位等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制订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公约》共31条,分别对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的目的、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运行服务、运用服务、上网服务、网络产品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领域从业者的自律事项等作了规定。
中国互联网协会3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签约大会,并正式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返回
关于起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说明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理事会的会议精神,协会秘书处于2001年7月成立《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起草小组,在协会秘书长的领导下组织工作人员开始《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起草工作。近5个月来,起草小组搜集、整理、翻译了大量国内外有关行业自律的资料,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协会全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对《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意见达200余条。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并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三次讨论,形成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草案共分4章31条,分别对制定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宗旨、原则、价值取向、互联网运行服务、运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领域的从业者的行业自律事项、公约的执行等作了规定
一、关于制订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突飞猛进,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和信息交流,丰富了人民文化生活。但是,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也带来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网上谣言、反动宣传煽动、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的传播以及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严重威胁着国家经济安全、社会文明和社会稳定。对此,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法律措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还采取了政策、法律、行业自律规范等多种制度方式来遏止互联网领域的消极影响和危害,尤其是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还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
我国互联网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我国在互联网行业的法制建设从无到有,现已初具规模,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规范还非常零乱,没有全国性的完整的行业自律规范。所以,尽快制定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有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在今年7月11日中央法制讲座上,江泽民总书记专门就信息网络化的管理问题明确指出"要有促进信息网络从业单位行业自律的规定"。李岚清、丁关根等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过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建设的进展情况。这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关于本公约的指导思想
本公约贯穿了江泽民总书记对信息网络化提出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16字方针,这16字方针是本公约的总的指导思想。
首先,发展是前提,没有发展就没有自律和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互联网行业应当在发展中加强自律,以自律促发展,通过扬长避短、趋利弊害,强化管理,达到为我所用的根本目的。
公约在总则和自律条款中都以相应条款制定了互联网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全行业从业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并通过严格的行业自律机制有效地配合国家对互联网的法治化管理,使互联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有效地避免或消除在互联网上传播有害信息及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本公约的约束对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制定,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均为本公约的发起单位,但发起单位不以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为限,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从业单位,无论是否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均可以加入本公约。其调整对象主要为加入本公约的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一般不包括互联网用户。对尚未加入本公约的从业者,我们也倡议他们加入本公约,并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公约生效期间,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其他从业者,只要接受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有权参加公约协会组织的与行业自律有关的活动。
四、本公约的主要自律条款
本公约在第二章"自律条款中"具体规定了行业自律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
从业单位对促进行业共同发展的自律义务;行业竞争的原则和鼓励竞争的重点;从业单位尊重、保护消费者及用户合法权益的自律义务;从业单位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自律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规范和管理互联网信息以及营造文明网络环境的自律义务;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创建规范化上网场所的自律义务;网络信息载体包括光盘、软件的制作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律义务;从业单位对维护互联网络安全的自律义务;从业者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自律义务;解决从业单位之间争议的自律机制等。
五、本公约的执行及其他
公约能否得到落实和贯彻实施,是实施行业自律的关键,为保证公约规定的自律规则能够得到签约单位的自觉遵守和广大从业者的积极响应,本公约第三章规定了公约执行的主体、执行的方式、程序等。
在本公约第四章中规定了公约的签署、发布和公约的修改程序以及发起单位以外的其他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的程序等。
由于互联网行业是一个跨学科、跨产业、跨部门的行业,行业内部构成比较复杂,因此本公约仍然只能是一个概括性、纲领性较强的公约。为使行业自律逐步细化,本公约在《附则》中规定,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就互联网分支行业的自律事宜进行研究,制订互联网分支行业的自律规则,经本公约执行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力求使互联网行业自律落实到互联网行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不留行业自律的真空地带和死角。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若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对我国互联网市场的规范和文明网络道德秩序的形成都将会产生良好的影响;对在互联网行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伟大思想,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都将发挥有效作用。返回
中国网友报评论:《转折,从自律开始》
作者:胡虎
前言:进入新世纪,人们发现,互联网带来的最大泡沫并不是股市神话的破灭,而是过度的自由与开放,各种社会问题的潜伏。
广泛存在的安全问题、侵权问题、诚信问题、文化污染问题,是建设一个网络社会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信息化固然是大势所趋,然而我们的网络现状是否有足够的实力担当?
社会网络化给网络企业提供了最广阔的市场前景。只有加强自律与合作,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网络企业才能迎来真正行业大发展的春天。
发展网络的持续动力是社会需求
现在人们已经确信,资本,金融资本,是泡沫时代网络的第一推动力。
网络的规则直接等价于资本游戏。游戏的目标是那些已经上市、股价被疯狂爆炒的网络新贵。玩家是难以计数的跟在大牌网络公司后面不断叠加新概念的.com,以及错过了第一轮淘金热的风险投资商们。很少有人真正地关心互联网,更谈不上关心商业互联网的市场成熟度、服务弊端等等。
网络经济一夜暴富的那种股市为之疯狂的所谓“春天”已经过去了。那么,仍在苦苦探索、挣扎的互联网企业还在盼望什么呢
因为有许多传统企业开始相信,网络真的会帮助企业改善他们的经营管理,减少成本支出;因为有许多家庭相信,网络真的能给他们的孩子提供最好的老师和最新的知识;因为有许多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相信,可以借助网络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公共服务。虽然互联网还不能带来天文数字般的B2B、B2C营业额,但它仍然代表着社会发展的方向。
在泡沫破灭以后,互联网仍然是一份最有前途的事业。社会需要网络而不仅仅是资本需要网络,这才是信息服务企业永葆生机的第一推动力。网络即使再也不能让资本膜拜,但可以成为市场的明星。
建设网络的首要前提是确立规则
泡沫是虚假的、嘈杂的、无序的。 在上个世纪,网络带来的泡沫主要是股市的泡沫,资本的泡沫。然而在今天,网络的泡沫主要意味着安全问题、诚信问题和文化问题。从新世纪开始,随着全球人口的网民化,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成员——政府、企业、家庭高速地向网络转向,互联网再也不仅仅是一个第四媒体或者大型图书馆或者电子购物大卖场那么简单的东西,而是整个传统社会的网络大迁移。
随着网络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网络已深入到各个行业,同时也面对着各行业对网络的发展方向、发展环境、运行机制的不同要求。应该说,社会网络化给网络企
业提供了最广阔的市场前景。网络企业的春天随着网络社会的萌芽和发展正在向我们走来。然而,网络上广泛存在和此起彼伏的安全问题、侵权问题、文化导向污染问题,是建设一个网络社会所面临的最大障碍。社会信息化固然是大势所趋,然而我们的网络现状能否有足够的实力担当?
建设网络社会的首要前提就是网络社会建立规则和秩序。我们必须为所有正 在或者准备在网上言说、行动的自然人和法人确立规则。我们必须向社会各阶层明示,这是一个足够稳定、安全、诚信、健康的全新的社会活动中心。
最重要的规则有两个:一个是立法,一个是自律。
消除泡沫的当务之急是行业自律
法律体系总是要落后于社会实践的。以电子商务为例,它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等各领域,需要政策、法律等提供其发展的环境,如,商务纠纷中的电子数据是否能够“出庭作证”?尽管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一些判例,然而如何真正使电子商务进入规范化轨道,仍需政策、法律保障。电子商务涉及的网上拍卖、网上支付、物流、数字认证、电子邮件、域名、数据库、法理学及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仍然不能得到通盘的解决。一味指望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范和调节网络行为,网络将永远无法得到发展。大量事实表明,对于互联网行业尤其是企业而言,网络生态环境已经发生极大变化。在法律法规还不能及时到位和完善的今天,网络企业自身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个非常可喜的消息是,中国互联网行业即将集体加入一个《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这个由互联网行业协会起草的,充分反映社会要求、广泛集中业界意见、得到政府关注和支持的公约将成为网络行业消除“泡沫”现象,开展行业自律的第一个制度性文本。在这个公约框架下面,中国互联网行业通过自律行为将为自身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良好空间。
(作者为中国网友报网络与社会部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首届责任与道德工作委员会委员) 返回
网络行业自律公约有了执行机构
中国互联网协会责任与道德工作委员会成立
2002年3月18日上午,中国互联网协会第一届责任与道德工作委员会在信息产业部外事楼召开。协会副秘书长黄澄清主持了大会,来自互联网业界、法律界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委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选举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高卢麟为第一届责任与道德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北京大学法学院罗玉中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郎胜主任为副主任委员。
会议就《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2002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责任与道德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等事项展开讨论,与会委员普遍认为:《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制订以及公约执行机构——责任与道德工作委员会的成立,对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
北京海淀法院的李东涛委员认为:互联网需要法律规范,规范的目的在于推动互联网行业和社会发展。目前,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被告的案件很多,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在作品使用许可、支付稿酬等方面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造成法院判决和执行上的困难。对此,高卢麟主任委员指出:美国提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走调解或仲裁的路子,以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立法滞后专业领域快速发展的问题,中国也可以借鉴此种做法。千龙新闻网的张一委员表示赞同,认为应当加强协会的协调能力,减少业界相互诉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协会能够发挥沟通作用,在制订有关互联网的司法解释等方面传达业界的声音。
北京大学科技法专家罗玉中教授认为:国外行业机构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挥检查、监督等行业自律功能,另一个是参与调解、解决行业纠纷,为此应吸收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参与其中。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问题,罗教授提出协会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就如何协调互联网为公众服务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关系的问题提出建议,甚至在必要时参与具体问题的解决。
中国网友报社的胡虎委员认为: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工作部门,担负着为互联网行业建章立制的任务。而互联网领域的问题很多,行业自律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为目标,为此,自律规则除了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外,也应当站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角度评价一些问题。
中国联通公司的宋丽梅委员建议委员会开展培训工作时,介绍一些国外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在互联网管理方面值得借鉴的做法,并加强企业和法律界的交流。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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