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性质:委员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机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中小企业互联网服务领域内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力量,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动中小企业服务创新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管理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 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六条 维护成员单位利益,反映成员单位诉求,加强成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向成员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调研,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八条 开展中小企业互联网行业服务研究,立足中小企业对互联网应用技术的需求,开展细分领域发展状况和热点研究,发布研究报告。
第九条 组织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与政策分析研讨交流,积极推广最新的互联网知识、技术、产品等,开展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条 推动中小企业加强自律,推进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诚信水平。
第十一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或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中小企业互联网服务相关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单位组成。
第十三条 加入委员会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和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委员会,参加委员会活动,支持委员会工作;
(三)企业或机构成员,应为经国家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领域内的相关单位;
(四)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必须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及批准程序
(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所持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核后颁发成员证书,并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
(一)退出自由;
(二)提交书面形式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并交回成员证书;
(三)在委员会的内部沟通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全体成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权,对不符合有关规范准则或有损委员会声誉的行为,可以向委员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六)符合本工作规则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决议,维护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全体成员大会为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第一届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发起单位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委员会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
第十九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委员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四)通过委员会重要决议。
第二十条 全体成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全体成员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代表及互联网中小企业服务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的任职和变更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成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互联网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大会;
(二)检查全体成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向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协调委员会内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设顾问,主要职责是对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顾问可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秘书处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顾问会议。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条 委员会终止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互联网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互联网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权在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修改需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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