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工业应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英文名称Industry Internet Committee of Internet Society of China(简称ISC-IIC)。
第二条 委员会是由国内从事工业领域的互联网应用实践、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政策和趋势研究、行业规范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有关代表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和引导互联网及工业行业的社会力量,制定支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发展的标准规范,推动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深化互联网技术在工业企业和行业管理中的应用,探索工业全产业链与互联网结合的新业态,助力工业生产的网络化、智能化转变,推进互联网与工业的产用互动和协调发展,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四条 委员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管理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 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向成员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研工作。
第七条 开展工业领域的互联网应用发展研究,发布有关互联网工业应用状况的研究报告,向政府部门提供促进工业领域互联网应用的政策建议。
面向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军工、电子制造等重点工业领域,开展细分领域的互联网工业应用研究,科学评估、评价互联网对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研究在细分领域推动互联网应用创新、融合的建议方案。
以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网络化制造、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重点技术为突破,开展互联网技术在生产、管理、经营等工业全产业链中的集成示范和推广,创新生产制造和产业组织方式,培育新型业态,推动互联网与工业的融合创新。
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互联网工业应用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及合理要求。
第八条 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工业应用发展环境,推动制定、完善互联网工业应用规范,提高行业应用水平,维护相关行业企业的整体利益,推动互联网工业应用科学持续发展。
第九条 围绕互联网工业应用的技术发展、产品服务创新、市场竞争等主题,组织开展各种交流活动,增进成员单位间的彼此了解与合作共赢,促进互联网技术与工业生产的融合创新。
第十条 面向工业行业、社会公众开展互联网工业应用宣传,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开展各种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倡导网络文明和行业自律,促进网络文明体系与工业文明体系的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工业应用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关注国际上互联网工业应用的最新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从事工业领域的互联网应用实践、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政策和趋势研究、行业规范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组成。
第十五条 加入委员会的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承认并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 自愿加入委员会,参加委员会活动,支持委员会工作;
(三) 企业或机构成员,应为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相关单位;
(四) 企业或机构成员应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五) 个人成员应为在互联网工业应用领域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知名人士。
第十六条 加入程序
(一) 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登记表;
(二) 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所持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核颁发成员证书,并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一) 退出自由;
(二) 提交书面形式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并交回成员证书;
(三) 在委员会的内部沟通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全体成员大会的表决权;
(五) 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权,对不符合有关规范准则或有损委员会声誉的行为,可以向委员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六) 符合本工作规则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维护中国互联网协会及委员会合法权益;
(二) 宣传委员会的宗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 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全体成员大会为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第一届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发起单位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委员会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全体成员大会选举并经中国互联网协会确认后产生。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代表及互联网工业应用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 决定委员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三)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四) 通过委员会重要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全体成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体成员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成员大会1/2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互联网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大会;
(二) 检查全体成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 组织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 向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协调委员会内部工作。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互联网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互联网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权在全体成员大会,修改须获得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工业应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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