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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沙龙|第252期:“互联网平台生态开放的推进路径”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2年06月27日 17:08

6月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召开第252期蓝海沙龙——“互联网平台生态开放的推进路径”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宋茂恩主持。业界专家李新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刘连忠,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吴沈括,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工程师罗珞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等专家参加会议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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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宋茂恩表示,我国互联网平台间生态长期封闭,已经严重影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致力于解决互联网平台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自2021年7月工信部开展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中国互联网协会一直密切关注平台互联互通的推进情况,并就相关主题召开多期蓝海沙龙。目前,互联互通的现有实践仍停留在浅层阶段,未进入更深层次。2021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平台生态开放”的新理念。从“互联互通”到“平台生态开放”,政策文件为下一步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指明了具体方向。本次研讨会就互联网平台生态开放的作用和定位目标、生态开放的具体业务场景、平台主体、开放方式以及下一步推进生态开放的方向建议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讨,以期明确平台生态开放的具体推进路径,构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环境。

罗珞珈表示,互联互通工作具有较为明显的互联网行业属性,前期工信部专项行动等主要聚焦网址、链接等互联网基本元素的兼容问题,强调的是企业之间的公平无歧视,随着有关工作的深入,也势必会越来越多地涉及一些深层次的技术和标准等问题,这也是未来互联互通需要关注的重点方向之一。

赵精武表示,首先,创新监管科技和监管措施,实现专项执法与行政指导的多元共治。在提高数字市场的整体互联互通水平的过程中,应当采取事先监管和事后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以反垄断监管和行业监管综合规制。数据互联互通虽具有政策属性,但同时也是企业战略发展的目标之一,提升企业自主积极性也是多元共治、协调治理的重要环节。其次,明确不同规模平台的特殊义务,结合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细化数据互联互通制度的基本规则和行业规则。在数据互联互通过程中,如何打破超级平台对数字资源的垄断式控制成为破局关键,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超级平台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层面的特殊义务,明确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型平台的规模划分标准,以便明确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在数据互联互通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实现安全高效的互联互通。最后,推进数据产权、数据交易等关键性制度供给力度,以技术促融合,以制度保安全,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协调各方利益诉求。需要明确的是,数据互联互通不是强制性信息共享,要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解决数据产权、数据交易的基础制度问题。只有确认和保障各方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数据权益,才能更有效发挥互联互通对数字经济转型升级的催化作用。

刘晓春表示,打开外链作为互联互通工作推进的第一步,虽然不尽“彻底”,但依然是实质性的进展。互联互通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展开,从链接开放到数据开放再进而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生态系统的开放。数据开放需要考虑数据与平台作为数字基础设施和公共性的特性,一方面考虑具备基础功能的数据交换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另一方面在公开数据抓取和共享方面,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原则和机制。平台生态系统的开放作为一种理念,应当成为数字平台治理机制的方向和价值导向,一方面促进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彼此之间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数字平台的开放为科技发展、实体产业、工业互联网进行赋能,促进产业的数字化转型。

吴沈括认为,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开放和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在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加速迭代普及的数字经济时代,开放互融的平台生态的培育有利于全面催生新的发展机遇:一是进一步发挥技术创新的价值潜力,特别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交叉运用产生的乘数效应。二是进一步激发新的业务模式的功能潜力,特别是5G、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型样态的叠加适用产生的集群效应。三是进一步提升新的应用场景的生态潜力,特别是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文化娱乐和移动支付等数字场景的融合拓展产生的裂变效应。另一方面,务实地看,平台的开放和互联互通也可能伴随来源更为多样、影响更为广泛的新型非接触式安全威胁:一则可能伴生各型技术要素层面的安全风险。二则可能伴生各种组织管理层面的安全风险。三则可能伴生各类在线内容层面的安全风险。因此,面向新的跨多平台生态场景,需要建构完善合规风控体系:第一,红线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防治。第二,流程管理体系的全面多维建设。第三,安全保护义务的切实持续履行。

胡凌表示,互联互通的对象可以有三种理解:要素联通、流量共享、基础设施分享。要素流动性和基础设施是不可分割的,之所以出现要素流动放缓并聚集在超大平台,除了作为基础设施之外,还有其他原因,包括确保交易的安全有序、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组织水平、牌照管制以及价格的不透明等。国内的互联网行业竞争不同于国外,属于同质化竞争,而非互补性竞争。在推动互联互通中,可以通过监管部门对平台的分类分级,以拉清单的形式赋予其特殊义务;也可以通过征收数据税的形式,有效激发数据活力。

范明志表示,网络平台发展到今天既有资本的巨额投入,也有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公民信息的利用,形成了影响社会治理和公民权利行使的一个特殊社会主体,与传统的企业法人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通过免费提供必不可缺的日常生活功能服务获取了巨大的互联网流量,再通过广告或者电商等方式进行变现,因此兼具公共设施的职能属性和商业属性。对于网络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应当在其公共设施属性的基础上,以保障用户和消费者使用该平台的目的为导向,消除有关阻碍信息交流和链接的障碍。对于网络平台上的商业经营行为,则按照相关合同或者是经济反垄断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刘连忠表示,提倡互联网平台的互联互通,既要有利于数字经济向更好方向发展,也要有利于行业动态监管,还要有利于创新和更好服务用户。要把互联网平台视为重要基础设施,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因其垄断地位阻碍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平台生态开放需要从法律法规、商业利益共享合作和技术三个层面进行协调,有序推动。特别应该注意开放的内容是必须开放而且能够开放的,从技术上还要保护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这需要在兼顾反垄断监管和企业商业利益下,进行多部法律的配套设计,并制定相关细则。

杨东表示,针对平台生态开放,需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维护竞争秩序的立场。资本、数据、流量三者深度结合,演化出“叠加垄断”这一全新的垄断模式。而元平台是在“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下,通过算法控制数据,提供基础性流量服务,拥有强大锁定效应、网络效应和传导效应,占据其他平台接触用户和获取交易机会的必需流量渠道,从而得以便利衍生或者控制其他数字平台的数字平台,属于“平台的平台”,即“元平台”这种数字基础设施不仅需要“维持”,更需要坚持“开放”。建议监管部门通过完善立法、制定细则,充分考虑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竞争结构下相关产业和平台的竞争方式,增强对超级平台的监管,真正促进互联互通。

李新社表示,互联网平台生态是一个动态的平衡发展过程,针对平台生态开放,用户、中小微企业、不同类型的平台以及超大平台的看法各有不同,需要按照本土社会的发展理念来推动平台生态开放,发挥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套作用,坚守国家网络安全底线。可以先在一个区域内通过试点的形式,探索形成一些规则和相应的标准,来推动平台的生态开放。平台开放不是不让平台不盈利,但互联网平台要肩负一定的产业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这是互联网平台的“基平台”责任,在承担“基平台”责任基础上,互联网平台可以充分利用市场优势进行经营,扩大平台服务,更好地发挥平台作用。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目前平台生态开放的具体内涵难以明晰,平台生态开放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从数据层面看,包括数据本身的开放问题、数据控制力、数据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数据实质性转移的成本等;从安全层面看,包括技术、组织、内容方面的安全风险。需要从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层面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完善,同时兼顾互联网平台自身的商业利益,可以先以试点的方式,进行相关标准的制定,本着促进经济正向发展的原则,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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