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客户端 @isc.org.cn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项活动> 蓝海沙龙

蓝海沙龙|第262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

2023年06月30日 17:42

6月2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召开第262期蓝海沙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发展”研讨会。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中心主任杨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日本神奈川大学法学部教授陈丹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吕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金融科技部副主任赵小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工程师刘志鹏,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工程师张津铭等专家参加会议并发言,会议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合作部主任张姗姗主持。

upfile

张姗姗表示,随着5G、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各领域,各行业产业数字化转型进程加速。其中,金融行业通过全面提升科技发展水平,促进技术发展、资金流通和业务场景创新,逐步推动全流程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了金融的可得性,更好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得益于互联网本身造就的竞争性垄断特质和所倚靠的平台提供的流量加持,在双重影响下易产生细分行业寡头垄断市场格局,有必要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全面了解该行业的竞争特点。本次研讨会就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高风险竞争行为以及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损害和救济方案等进行探讨,旨在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治理提供思路。

杨东表示,关于互联网金融反垄断的推进,除工信部以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执法部门更应该推进反垄断,尤其是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竞争问题。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市场界定,可以考虑作为新型金融基础设施去界定,当出现相关滥用行为,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法》第22条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也可以考虑《电子商务法》第35条,通过认定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予以规制。第三方支付背后涉及到诸多数据搜集问题和流量问题,可能会带来较为严重的流量入口的垄断问题。在互联网理财、消费金融,特别是产融结合平台存在的混合并购行为,建议加大审核力度。关于救济方案,更多从行为救济的角度,鼓励互联网金融在做大的同时,通过界定为基础设施,要求相关平台开放数据、开放第三方支付的工具和手段,加以救济。

孙晋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利用技术、资本优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由于传统监管的滞后和局限,异化为资本无序扩张的典型样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成为监管的核心使命,并驱动监管法治化改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产融结合、多元经营、跨界竞争属性导致其负外部性不局限于垄断问题,还叠加了金融风险及其传导。以单面向监管、政策性监管、粗放式监管、惩戒式监管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监管,偏离了法治原则,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形成监管瓶颈和治理堵塞。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跨界多元性、数据的“流动性”、各主体发展机会的“公平竞争性”、金融的“风险性”、数字市场空间的“共通性”,决定了“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法治化监管的包容性建构。反垄断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协同合作、外部强制监管与平台合规自律相向而行、在平台分类分级基础上开展精准监管、在法治轨道推进应急性监管向常态化监管转型、数字赋能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法治化改革的中心议题和发展方向。

黄震表示,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和发展,需要分阶段、分时期地看待。正确区分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和科技产品,明确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科技而推出的创新金融服务。关于如何规范竞争,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业态,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规制态度,鼓励发展,继续包容,创新监管。一是针对可能影响国计民生的超大型平台,可以采取“黄金股”的形式,通过引入国有资本进入管理层,进行试点;二是强调互联网技术的本质特点,从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合规的路径进行规范;三是加强技术监测和数据监测,要求企业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和转型的早期阶段,要将打造世界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发展目标,从规范竞争和支持发展两方面协同发力,引导、激发互联网金融赋能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产业金融的巨大潜力。

陈丹舟表示,首先要理顺竞争政策与金融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随着相关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金融领域规制缓和的趋势愈发明显,竞争政策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各种不正当的金融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之下,应当抓紧完善丰富竞争法的规制工具箱,例如在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外,考虑导入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等,以应对目前金融规制领域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局面。

张江莉表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主要有三个来源: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网上延申;互联网科技平台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以及利用互联网科技在金融领域新创的企业。当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受到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金融管制制度的影响。金融领域,包括互联网金融领域是受到强监管的领域,这事实上会导致受到不同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力的差异,从而影响对相关市场界定分析;二是互联网科技的影响。互联网技术不仅将传统的金融业务搬到线上,还实现了金融创新,例如支付宝等独立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细分了原有的支付市场,新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补充了原有消费金融服务的不足,扩展了新的客户群,开拓了新的相关市场;三是平台生态系统的影响。互联网平台逐渐往生态化方向发展,从而保有流量并实现变现。这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一些竞争问题,例如不同生态系统使用不同支付方式会导致互联互通的问题,流量在生态内部的流转也会导致杠杆效应等。

吕琦表示,以支付机构发韧的互联网金融,在线上金融的部分细分领域确实产生了具有垄断地位的巨头,且以此在向传统金融的十年进军中,确实出现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大举获取互联网贷款、存款、理财细分市场份额的经营行为。有的市场行为在金融合规性和竞争公平性存在缺陷,值得深入研究有针对性的规范,既防止重蹈覆辙、破坏竞争秩序,也要保护创新、保护普惠金融的公共福祉。

赵小飞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从之前将金融业务从线上搬到线下、互联网作为渠道和窗口的阶段,到现在金融科技深度赋能前中后台、应用到金融业务各个环节的阶段,几乎所有对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背后都有各类数字化技术的支持。对互联网金融竞争和发展的政策需要放在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去看,对于互联网金融需要详细研究不同业态、不同发展阶段,设置多元化政策。

刘志鹏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等工具已经从新兴业态逐渐成为多数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新型基础设施。对此,相关监管政策如何适时调整是当前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从竞争监管的角度出发,应该充分认识到此类行业中企业的最优规模本就较大,这是由市场竞争而来的符合经济效率的结果,监管机构应更加关注企业行为,而非其规模本身。

张津铭表示,一是厘清定义。金融科技(FinTech)落脚点在以信息技术能力赋能传统金融业务,提升业务效率效果。而通过一体机、App、云服务等技术对外提供传统的金融业务,属于科技金融范畴;二是分级分类看待非金融APP泛金融化问题。泛金融化确实是中国互联网的明显特征,但并非全部业态的APP都开展了金融业务。梳理月活前100的APP发现,仅有三成左右开展了相关业务;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获客与传统互联网业务有明显区别。更强调依附性,大多数金融业务是依托在现有活跃App中开展而非独立自有App;更强调精细化运营,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是根据用户数据进行百人百面的画像具体分析开展。四是注重防范技术风险。监管上要关注一些隐藏较深的违法违规App开展不正当金融业务,治理上要防范泛金融化业务对实体经济的脱实向虚冲击。五是加强链式监管。互联网金融既有金融属性更有技术属性,建议一方面加强技管结合,以技管技、以网管网;另一方面加强有关部门分工协同,实现分层递进的协同监管。

upfile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传统金融行业和新兴科学技术快速融合,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引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需要从行业领域,用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区分不同主体状况、区分时期阶段,以发展为主线,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行为。国内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过程中,需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分级分类进行管理规制,创新监管方式,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1-2019 Copy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6316号 版权所有:中国互联网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圣明慧力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