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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2021年12月08日 16:54

 

微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2011年3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微博客服务,促进微博客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微博客,简称微博,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实时获取、发布、传播及分享简短信息的应用服务,其信息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传递方式包括网页、即时通信软件、客户端组件、移动终端和外部接口等。

第三条  本公约签署者承诺严格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微博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提供完善的微博服务,承诺做到下述几点:

(一)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微博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满足用户需求;

(二)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应急处理机制、举报处理机制等,能够进行安全、有效管理;

(三)制定有效的微博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个人信息保密措施、微博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为微博用户提供对微博内容进行有效管理的权限。

第六条  自觉履行对微博内容的监督管理义务,设立便捷畅通的在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公众特别是关注者对微博服务和微博内容的举报与投诉。

第七条  主动与微博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对于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用户,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微博用户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发布、不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低俗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微博用户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微博用户保证不制造、不传播谣言、诽谤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其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微博用户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微博用户保证不利用微博传播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及移动终端信息安全。

第八条  当微博用户违反服务协议时,微博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直至停止为其提供微博服务。

第九条  积极推进下列微博用户实名注册、实名认证:

(一)有一定知名度、有重要影响力的名人微博;

(二)关注者(粉丝、听众等)超过10000人的普通微博;

(三)微群或微博团组服务申请者或管理员。

第十条  积极探索微博服务模式,为微博用户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引导微博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营造文明健康的微博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积极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即时通信软件服务提供者及各种外部接口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举报协调处理机制,提高微博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开展公平竞争,禁止假冒用户名义开设微博,不在自主研发的微博客户端(包括计算机桌面客户端和手机客户端)中隐藏针对其他微博客户端的屏蔽、卸载等程序。

第三章 本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倡议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并积极倡导广大微博服务提供者、与微博业务接口的其他通讯工具或服务的经营者、微博用户遵守本公约。

第十四条  本公约的签署者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各项内容,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将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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