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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

2021年12月08日 17:31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

2017年11月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业利益,规范服务市场秩序,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市场的繁荣与创新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加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经营者(移动智能终端生产者、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服务提供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倡议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遵守。

第三条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应用软件”)是指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以及通过网站、应用商店、扫二维码、应用自身、其他线上线下平台或渠道下载、安装、升级、卸载的应用软件。

第四条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以下简称“应用软件分发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卸载及其他辅助应用软件分发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  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神,坚持用户权益至上、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建立安全、可靠、可信、健康的应用环境,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

用户权益至上是指充分尊重并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用户的消费体验,增进用户的消费福祉。

公平竞争是指公开、平等、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开展竞争行为,遵守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平等对待,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六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卸载应用软件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自行启动应用软件;但是,具有合理必要理由的除外。

第七条  在下载、安装、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诱导用户通过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平台下载、安装、使用、卸载应用软件及其安装包、链接。

第八条  在下载、安装、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替换用户所选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平台下载、安装、使用、卸载应用软件及其安装包、链接。

第九条  在升级应用软件时,未经用户选择,不得替换用户通过所选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平台升级应用软件及其安装包、链接。

第十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应用软件时,应当明确告知用户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或服务的名称,并经用户确认;

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下载、安装、升级用户未明确选择的应用软件或服务;

不得强迫用户捆绑下载、安装、升级应用软件或服务。

第十一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需要修改应用软件或系统默认设置的,应当明确提示用户相关风险,并经用户确认;用户忽略提示而选择进一步操作的,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

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第三方应用软件、内置软件的基本功能;

不得误导、欺骗、强迫或代替用户做出选择进行用户设置;

不得违背用户意愿修改用户已确认的用户设置。

第十二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客观、清晰、准确、简洁、便捷的方式进行弹窗提示;用户忽略提示而选择进一步操作的,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

捆绑安装软件;

嵌入不良信息(含电子垃圾广告信息);

存在泄露隐私、侵犯隐私的情形;

不符合企业公布的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标准,严重影响智能终端的性能、功耗、稳定性、兼容性。

第十三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传输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含有病毒木马;

含有恶意代码;

含有钓鱼应用;

存在恶意扣费的行为;

存在破坏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行为;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确认的。

第十四条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收集、使用、保存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过用户确认;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保存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及用途,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利用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从事与应用软件分发服务无关的活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应用软件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机制,并公示。

第十六条  不得恶意通过应用软件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机制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章 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滥用自身优势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滥用用户提示的方式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故意以不开放必要权限的方式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以恶意评价的方式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以恶意修改用户设置的方式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其他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通过非法刷机行为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通过非法刷机行为擅自使用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名称、图标、外观设计等,造成混淆,误导或欺骗用户;

通过非法刷机行为修改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

参与、支持、帮助有关主体进行非法刷机行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九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恶意拦截、替换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二十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未经用户同意并具有合理必要的理由,自行修改默认设置、用户设置;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默认设置、用户设置。

第二十一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及其设置;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获取智能终端ROOT权限;

滥用针对残障人士的辅助功能。

第二十二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服务界面应当坚持清晰、简洁、客观的原则,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产品或与之相关的软件产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对第三方应用市场的默认权限设置及提示方面,不得以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四条  在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时,应当开放应用市场提供服务所必要的权限及设置。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并及时向行业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第二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对本公约条文适用存在争议,中国互联网协会可以设立专家评议机制予以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尽量减少采取公开批评或媒体造势、行政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请求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取消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在必要时,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我国互联网相关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首批签署单位16家,排名不分先后)

腾讯、华为、阿里、小米、百度、vivo、联想、360、天翼空间、魅族、安智、搜狗、应用汇、金立、酷派、op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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