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02月20日 09:36
(2024年12月24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分支机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所属的依办法成立的分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其中,分会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跨行业融合的属性,且已经具备较大影响力,成员单位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主要由行业领域骨干单位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成;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在特定领域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主要是在专业领域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团结、吸纳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组建专家组,就协会分支机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等进行评估和指导,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对接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须建立健全本分支机构工作制度,开展活动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开展活动前应提前向秘书处备案,未经备案或者请示报告未批准的活动,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分支机构拟定名称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互联网协会,规范通用名称为:中国互联网协会XXXX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二)分支机构的识别名称应当能准确反映其所属领域、专业或工作特性,且不得超出协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识别名称不得包含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也不得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带有地域性、企业性特征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三)分支机构在组织架构设置称呼上要注意与协会作出区分,应当避免与秘书处内部办事机构名称相混淆,不得称为“部”、“处”、“室”、“中心”、“研究会”、“联盟”、“促进会”、“研究院”等。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正式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分支机构的拟定名称;
2.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域和业务范围;
3.所涉领域、专业或者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中长期工作计划和成立后当年的工作计划;
6.拟定的负责人名单,包括拟任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秘书长的个人工作经历和基础信息;
7.拟任负责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能完成一届任期;
8.有指定的专人作为日常联系人,负责处理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9.拟定的成员单位名单(不少于30家会员单位);
10.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11.曾与协会联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12.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或领导的意见反馈;
13.已形成的工作成果(可对外发布);
14.其他补充性材料。
(二)设立程序
1.秘书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审批通过的分支机构,协会将给予批准筹备设立通知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一)不符合协会协会章程,或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原则和条件的;
(三)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领域、专业或职能相同或相似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五)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协会认为其他不宜设立情形的。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与换届
第十条 协会下发批准筹备设立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符合成立条件的,协会正式下发成立决定,分支机构组织召开成立大会,并于会上宣读成立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成立条件,将延期或者取消设立分支机构: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召开成立大会的;
(二)筹备成立期间开展筹备工作以外活动的;
(三)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数量未能达到最低要求的;
(四)人员、场地等其他条件未能满足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
(一)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分支机构全体成员单位选举产生,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为有效;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
1.以“分会”命名的分支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1人,为主要负责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可由副会长兼任),牵头开展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2.以“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命名的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1人,为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人(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牵头开展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三)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册成员单位总数的1/3,特殊情况经秘书处批准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在办公场地悬挂分支机构牌匾。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一届5年,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分支机构的秘书长每年向协会述职,接受协会的工作考评,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秘书处可以向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提议调整秘书长,分支机构未按要求进行调整的,秘书处可推荐秘书长人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届满前最后3个月内完成换届工作。换届前,应当提前将负责人名单、换届工作安排等情况报秘书处,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换届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时,应当做好文件、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换届大会和临时大会,在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方案书面报协会秘书处审阅,秘书处届时派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成立大会、换届大会和临时大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举结果、会议纪要、新闻稿件、参会名单等报秘书处备案。
涉及负责人变更的,协会根据选举结果,对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下发任命通知。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新增负责人或变更现任负责人的,应当向秘书处正式提交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并推荐新的候选人,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应当向秘书处正式提交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理由。变更名称的,可以在原名称中增减内容,且变更后的名称应与所涉领域、专业和工作范围相符,原则上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办公场所、联系人的,应当向秘书处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协会形成较大影响和隐患的;
(二)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协会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调整的;
(三)分支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四)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2年以上不换届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秘书处将收回分支机构牌匾,并发布撤销公告。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和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报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分支机构积极开展本领域相关调查研究,及时向秘书处报送调研报告,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形势,提供有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参与协会举办的重要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分支机构围绕本领域积极扩大队伍,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诉求,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困难,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单位规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分支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履行活动备案手续。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工作、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分支机构举办国际性会展活动,开展日常涉外交流活动,组团出访等外事工作时,须事先向协会提交书面请示,具体参照《中国互联网协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进行融资、集资和抵押担保等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以联合主办、协办、指导、支持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业务时,需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当以协会名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所涉各方责权利。
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委托与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秘书长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秘书处有权责令暂停分支机构业务开展,限期整改;出现重大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协会有权依法依规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帐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财务相关的各项工作支持。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设立银行帐户,设立“小金库”等,严禁将收入纳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须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每季度对账,熟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如财务联系人变更,须及时报协会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以收定支”,原则上秘书处不予提前垫支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撤销前,应当按照协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分支机构撤销后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秘书长须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当年为优秀的,将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对分支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启动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或者分支机构撤销程序。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给予分支机构警告、通报、整改、暂停业务开展、调整负责人、撤销分支机构等处理;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由相关分支机构和责任人承担: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超出协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秘书处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
(五)擅自下设分支机构的;
(六)擅自刻制、使用分支机构印章的;
(七)对分支机构工作及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协会授权使用的资产,擅自以协会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