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在京签署
2011年08月13日 12:12
2011年4月1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签署《关于合作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以下简称《调解机制备忘录》)。中国互联网协会胡启恒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等领导出席签署仪式并发表重要讲话。
奚晓明副院长肯定了人民法院十多年来在著作权审判工作中取得的成绩。面对互联网著作权案件数量的持续大幅增长,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审判制度建设,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民事和刑事司法解释,规范和促进了网络信息法制环境的形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加大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奚晓明强调,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使纠纷更加便捷、经济、高效地得到解决,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调解机制备忘录》的签署旨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调解作用,促进诉讼调解与行业调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奚晓明希望,相关各方在《调解机制备忘录》框架性协议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组织和程序制度,使互联网协会参与诉讼调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有效保证诉调对接渠道的畅通;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整合各种资源,寻求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互联网协会在纠纷化解、网络技术等多方面的特殊作用,逐步形成开放型、多元化的工作体系。
胡启恒理事长在讲话中表示,中国互联网协会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切的问题,深入推进互联网领域各种矛盾化解、积极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工作,重点就案件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发挥专家调解人的作用,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法官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工作,为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做出贡献。《调解机制备忘录》的签署将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合作提供长期稳定的操作平台。
备忘录的内容显示,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等案件中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问题需要提供技术咨询意见的,可以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有关技术专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可以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依法调解双方或一方为互联网单位,争议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应加强信息沟通,并在互联网科技知识、法律专业的培训、研讨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
《调解机制备忘录》的签署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也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举措。它将促使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互联网事业稳定繁荣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主任高卢麟介绍了该中心三年来的工作成果以及发展规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张雪松副厅长就“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作了发言。相关互联网企业和权利人代表也参与了会议并发言。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国内外权利人组织、网络企业及新闻媒体代表百余人到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胡启恒理事长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
中国互联网协会高卢麟副理事长
签署仪式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