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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近两年法院审理名誉侵权案半数涉及网络

2011年09月26日 09:10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当下人们最普遍的信息交流方式。与此同时,与互联网有关的各类案件也在急剧增多。徐汇法院近两年来共审理60余件名誉侵权案件,约有半数以上涉及网络名誉侵权。

  【案件一】 员工离职心存不满,QQ小说引火烧身

  去年7月,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叶某和公司人事苏某分别向徐汇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公司原销售员小吴推上了法院被告席。离职员工照理说与公司已无瓜葛,是什么原因让叶某、苏某如此冒火呢?原来是小吴QQ里的“小说”惹了祸。

  2008年4月,小吴通过应聘进入这家电子科技公司,两年后辞职。去年5月,小吴开始在他的QQ空间里发表题为 “对之前公司的看法”、“公司那点事”的微型小说。文中的公司经理被说成是“硬盘(意即外地人)与农民的完美结合体”、“瘪三总经理”、“硬盘加暴发户加地痞”;公司人事主管则被称为 “JP人事”(意即极品人事)。还爆料总经理与人事主管曾一起在外面开房间,有不正当关系。

  尽管没有指名道姓,但小吴所称的“前公司”显然就是这家电子科技公司,文中描写的人物也很容易让人对号入座。一时间,这家电子科技公司流言四起,叶某、苏某觉得颜面扫地,于是愤然走上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吴删除QQ空间中的侵权文字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在内的8.7万元索赔。

  庭审中被告小吴辩称:文章是以小说形式发表在个人QQ空间里的,文中并未提到两原告的姓名,自己所写的人物并非原告,是原告单方面对号入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吴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其个人QQ空间里发布文字信息,指称原告存在婚外情,且相关文字带有侮辱性质。由于被告的QQ空间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故在一定程度上已造成原告的名誉受损,构成名誉侵权。被告主张其所写的是小说,其中人物并非指称原告,但其文字信息内容明显是指向原告,因此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小吴被判令在QQ上向两名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8000元。

  【案件二】 移民国外遭拒签,竟是朋友在捣鬼

  两年前,章女士与一位J国华裔男子登记结婚,并在两个月后向该国驻华大使馆申请移民签证。本以为身份合法、材料齐备,移民签证整个过程不会碰到麻烦。孰料半年后在面试时却被当面拒签。申请卡壳,章女士颇感不爽,于是向J国大使馆和移民局询问。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原来是一封匿名电子邮件在作祟,在这封匿名电子邮件中,发件人矛头直指章女士,说章女士生活作风不检点,用了最下贱的手段出卖朋友,欺骗丈夫。一方面与介绍人有不正当关系,一方面以假结婚的方式达到出国目的。更让章女士始料不及的是,这份匿名电子邮件的发件人竟是自己的朋友周女士。

  在章女士看来,好朋友之所以反目,皆因由情生妒,由妒生恨。经委托律师向周女士发函交涉无果,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讨个公道。 “电邮的内容是真实的,没有虚构事实。”周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对方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被告向有关机构发送电子邮件披露移民申请人所谓的缺德行为和不良动机均无任何事实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判令被告周女士向原告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件三】 伤透心旧情不再,开心网炮轰前夫

  小顾和小夏原本是一对让人羡慕的“80后”小夫妻,然而伴随着2010年末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书,三年的婚姻关系戛然而止。劳燕分飞让人惋惜,更让亲朋好友惊讶是双方此后更为激烈的网上口水战。

  2010年6月至8月间,小夏陆续在自己的开心网日记中发表了 《呐喊》、《我的这八年》等文章,炮轰丈夫小顾感情出轨,致使双方离婚。文中,小夏叙述了小顾与异性同事在酒店行为出轨,在家中电脑存储与异性的亲昵照片等情况,称其为 “无耻之徒”、“无良男”、“恶魔”等等。此外,小夏还上传了小顾的若干生活照。

  日记一发,随即引发了小夏开心网好友的大量评论。小顾认为,前妻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公证费2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一直有书写日记的习惯,在开心网上写日记原告是知道的。被告在遭受原告感情背叛的巨大打击后,真情有所流露是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在开心网上书写的日记是加密的,只有好友才能看到。虽然对日记的评论很多,但只是以对话的形式表达,且大部分评论都是鼓励被告忘掉悲痛、重新面对新生活。

  法院查明,被告小夏提供的相关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原告未能妥善经营家庭及婚姻关系,以致破坏了作为配偶的被告对婚姻制度的信赖及归属感。从被告发表的涉案文字来看,其内容基本属实,上传的原告照片,也只是一些生活照。上述文字及照片发表在被告网上个人空间中仅有好友才能看到,影响范围有限,故无论是发表内容及方式,均不足以认定被告有刻意宣扬原告隐私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原告主张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法官点评

  《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网络名誉侵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或称之为“人格利益”,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更加得到尊重,整个社会的名誉权意识不断加强。 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第2条把名誉权、隐私权并列,明确规定为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适当地披露、宣扬个人感情生活,一不小心也会构成侵权。

  正是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因此网络名誉侵权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更大。网络名誉侵权因涉及到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受害人与网站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显得比较复杂,责任者难以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以免不自觉地卷入网络用户的名誉侵权漩涡。

 

 

 

 

    (编辑: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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