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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互联网平台规则透明度自律公约

2023年06月09日 13:31

加强互联网平台规则透明度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互联网平台规则的透明度,保护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合 理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本公约所称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 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互联网平台规则是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利用该平台服务,从事相应互联网活动的不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互联网用户的规则。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规则的制定、修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公序良 俗,明确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破坏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本着利益相关方便捷查询的原则,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与相关规则,保证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相关主体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或获取。同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平台规则的执行标准进行解释和说明, 帮助利益相关方准确理解和遵守相应规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规则,可以不公开:

(一)涉及商业秘密的平台规则;

(二)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不公开的平台规则。

第七条 针对对相关主体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互联网平台服务协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公开入驻、上架、加盟等对接平台 的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关键要件、具体处理流程以及结果反馈时限、方式等。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网址链接管理规则涉及内容安全的,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针对平台 依据商业习惯自主判定的网址链接管理规则,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持续提高违规判定、处置标准的公开透明,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修订对相关主体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平台规则,采取在平台显著位置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协 助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全面知晓并充分表达意见,相关修订内容在实施时予以显著提示告知。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述平台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符合法律法规、判决裁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要求修改的平台规则;

(二)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各主体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平台规则;

(三)修改但未减损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相关主体权益的平台规则。

第十一条 互联网平台规则生效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充分、及时接收对于平台规则的反馈意见,完成对日常规则的定期维护。针对互联网平台规则的争议解决,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和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 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用户等各利益相关方申诉集中、反应强烈、焦点明晰的平台规则不透明问题,本公约执行机构可通过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评估机制开展评估并提出建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 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署本公约后受本公约约束,遵守执行本公约内容。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举报。本公约执行机构在查证核实后,视不同情况要求成员单位及时改正、给予内部通报、取消本公约成员单位资格并向社会通报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尽量减少采取公开批评或媒体造势等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在互联网平台规则领域持续深入开展细分领域研究,及时吸纳业界专家和企业意见,对条款文本进行迭代更新修订。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公约签署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且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我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 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签署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首批签署单位(71家,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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