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不良行为本月起网上公示
2011年12月05日 13:49
广州市城管委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广州市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从本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若有不良行为,其不良行为将会记入诚信档案并上网公示。如果造成恶劣影响、被媒体曝光的,当事企业还会被直接予以警示,被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加大抽查频率。
不良行为细分为16类
根据该《办法》,四大项目将被视为燃气企业不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行为;伪造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为;不遵守经营服务规范的行为;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该四大项又被细分为16类不良行为,即: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责任投诉;伪造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发生责任安全事故;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将罐车作为储罐使用;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配送;燃气中掺杂二甲醚;技术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及时答复用户查询收费和服务等事项申请;未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用户投诉;未按要求使用视频监控系统;不按规定使用危运IC卡配载管理系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不良行为。
主管部门需在20日内完成调查并认定
《办法》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燃气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将在20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决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记录或者笔录。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办法》特别强调,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广州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燃气企业的不良行为统计汇总,并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根据该《办法》,除了公示不良行为,对每年不良记录4次以上或者存在单次罚款超过5万元的、发生较大以上责任安全事故的、不履行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燃气企业给予警示。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众信息网将会对警示信息公示半年。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在公示期间发现仍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警示公示期延长半年。
对被警示的当事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媒体曝光。
(编辑:Jes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