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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个维度监管互联网金融

2014年04月03日 08:45

    最近,互联网金融行业事件频发,各类金融创新工具与产品也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问题迎面而来,如何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无法回避。日前,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

  消费者保护体系问题突出

  互联网金融火爆一时,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根据《CNNIC中国网络支付安全报告》统计显示,安全问题成为阻碍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的重要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30.4%的非网上支付用户是因为感觉不安全、担心资金被盗而不使用网上支付,还有11.8%的非网上支付用户是担心账户信息泄露。

  杨东介绍道,去年下半年,我们对全国P2P网站进行深入调研,挑选了众多P2P网站,尤其是那些宣传自身具备大数据分析能力的网站,他们主要依据大数据的分析系统,来防范风险。然而,调研结果显示,有些网站宣传的大数据分析系统并不可靠,其中,有五家代表性的P2P网站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

  这种隐患主要体现在,有些没有网络购物和消费行为的自然人,在进行网络借贷时,没有相应的数据分析,依然没有从网站借到资金。这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除了上述因素以外,在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内,还面临着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保护欠缺、机构设置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纠纷解决机制不顺畅和公平服务不到位等。

  首先是,在立法方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相关规定只是散落在民事基本法以及金融类法律法规中。尽管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第28条强调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说明义务,但它主要针对的是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的问题,不足以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其次是,2011年以来,“一行三会”各自设置了消费者保护机构,但是,纵向分割的监管模式无法真正满足需求,三个部门投诉机制各自独立,无法发挥协同作用。最后是,公平服务不到位,银行在贷款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信用等级标准与信贷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部分社会群体难以得到贷款扶持。

  通过整体设计解决问题

  为了解决金融消费者领域的问题,杨东认为,可以通过整体设计来解决。首先是,“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要纳入到消费者保护体系当中,同时,这个概念还要更宽泛,要包含到购买银行、保险和股票的群体,他们也是消费者,对此也必须加以保护。

  广泛定义以后,要差别化、分类化、多层次化地建立保护体系,“一行三会”要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措施。

  其次是,在金融产品销售方面,要制定统一的规则,在这个市场内,如何制定规则,一直是各国立法部门的短板和缺陷。2006年,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都通过一系列立法手段来保护金融消费者。

  最后是,要寻找到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快速地解决金融消费者的纠纷问题。美国诞生的FOS制度,地方金融办也在积极探索。

  从五个维度监管互联网金融

  基于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杨东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是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导、审慎监管为辅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有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一是,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剧混业经营,使得金融产品更加复杂化,用户体验很不相同,特别是众筹,有个网站就可以实现融资,这种脱媒的金融产业要分析其风险。

  二是,互联网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监管。尤其是信息披露,传统的交易所“一对多”集中的信息披露模式和场外银行销售“一对多”的销售模式,到了互联网时代发现,这个模式有很大突破。互联网使得场内场外概念模糊,所以,需要重新构建新的披露手段和措施。

  要有适当性原则和冷静期制度。比如我在网上购买了一个P2P产品或其他产品是不是给他一个冷静期,他可以撤销掉,我建议应该导入这样的思路和设计,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给他一个保护期。

  三是,产品销售后的纠纷解决机制问题。我建议引入FOS机制,采取高效、便宜、快速的机制迅速解决问题。

  四是,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只是一个平台概念,相当于传统的金融控股公司,有相当于传统的金融混业大平台,对此应该采取综合监管和统一接管。

  五是,监管体制的建立。呼吁“一行三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切入点,对于金融创新不采取传统审慎监管方式,而是更多地采取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方式监管。投资者保护是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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