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增设网络保护社区保护专章
2014年08月18日 08:08
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如何才能让孩子健康成长?近日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座谈会上,专家呼吁,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案件时,应设立评估、甄别程序。这一程序对未成年人来说极为重要。一方面,对未成年受害人,应当评估其受伤害情况以及健康成长需要什么帮助、哪些措施更为有效,以便针对其身心特点和受伤害情况进行干预保护;另一方面,对于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甄别,便于区分情形,采取更为适当的保护、干预、矫治措施。
宋英辉认为,应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责任部门和人员,设定他们的报告义务和不作为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的转介责任;明确国家在特殊困境儿童上的国家监护责任。
宋英辉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增加对有偏差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关注,有必要对他们通过感化制度给予保护性干预,并需要一些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来保证落实。
宋英辉表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除了国家和政府在儿童福利方面的投入,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专门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背景。如涉及心理、行为矫治、个别化教育、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对儿童原生家庭的支持和帮助、对需要脱离原生家庭的儿童的养育和照料、对流动儿童的保护等,都需要专业团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要大力扶持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机构。”宋英辉说。
南京市发生的两名女童在家中饿死事件,让监护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介绍,国家亲权原则被称为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按照这一原则,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姚建龙指出,根据国家亲权原则,对于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建监护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转移监护权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转移监护权制度设计中,至少应当考虑以下机制:一是监督机制,即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监督父母监护权的行使,对于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权的父母,要及时发现和进行干预;二是评估机制,即要有对父母监护资质的科学评估方法,确保撤销监护权的准确性,尤其应当防止转移监护中监护权的滥用。例如,对“有心无力”父母的监护权不能剥夺,而应提供支持性儿童福利服务;三是回转机制,即允许在父母恢复监护能力与资质时,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让孩子回到父母身边;四是托底机制,即通过家庭寄养、收养等方法确保被从父母身边带走的孩子能够重新生活在家庭环境之中,并对此进行跟踪服务与监督,以确保被从原父母身边带走的孩子能够生活得更健康、更美好。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应当进行空间扩容。”姚建龙指出,网络时代和陌生人社会的到来,使未成年人的活动空间大为拓展,也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关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以及互联网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屡见不鲜。今天的孩子在网上接触色情、暴力、恐怖等各种不良内容并非难事。以前,很多父母会说不回家的孩子难管,但现在他们发现天天宅在家里上网的孩子也面临风险,网络虚拟世界对未成年人心理和人格的影响,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
“对比这样的改变,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构建的保护体系显得过于宏观,需要将网络虚拟空间和社区保护纳入未成年人保护专门体系的范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增设网络保护和社区保护专章。同时,也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与未成年人社区保护条例。”姚建龙说。
如何才能让孩子健康成长?近日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座谈会上,专家呼吁,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案件时,应设立评估、甄别程序。这一程序对未成年人来说极为重要。一方面,对未成年受害人,应当评估其受伤害情况以及健康成长需要什么帮助、哪些措施更为有效,以便针对其身心特点和受伤害情况进行干预保护;另一方面,对于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甄别,便于区分情形,采取更为适当的保护、干预、矫治措施。
宋英辉认为,应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责任部门和人员,设定他们的报告义务和不作为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的转介责任;明确国家在特殊困境儿童上的国家监护责任。
宋英辉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增加对有偏差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关注,有必要对他们通过感化制度给予保护性干预,并需要一些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来保证落实。
宋英辉表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除了国家和政府在儿童福利方面的投入,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专门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背景。如涉及心理、行为矫治、个别化教育、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对儿童原生家庭的支持和帮助、对需要脱离原生家庭的儿童的养育和照料、对流动儿童的保护等,都需要专业团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要大力扶持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机构。”宋英辉说。
南京市发生的两名女童在家中饿死事件,让监护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介绍,国家亲权原则被称为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按照这一原则,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姚建龙指出,根据国家亲权原则,对于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建监护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转移监护权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转移监护权制度设计中,至少应当考虑以下机制:一是监督机制,即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监督父母监护权的行使,对于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权的父母,要及时发现和进行干预;二是评估机制,即要有对父母监护资质的科学评估方法,确保撤销监护权的准确性,尤其应当防止转移监护中监护权的滥用。例如,对“有心无力”父母的监护权不能剥夺,而应提供支持性儿童福利服务;三是回转机制,即允许在父母恢复监护能力与资质时,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让孩子回到父母身边;四是托底机制,即通过家庭寄养、收养等方法确保被从父母身边带走的孩子能够重新生活在家庭环境之中,并对此进行跟踪服务与监督,以确保被从原父母身边带走的孩子能够生活得更健康、更美好。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应当进行空间扩容。”姚建龙指出,网络时代和陌生人社会的到来,使未成年人的活动空间大为拓展,也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关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以及互联网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屡见不鲜。今天的孩子在网上接触色情、暴力、恐怖等各种不良内容并非难事。以前,很多父母会说不回家的孩子难管,但现在他们发现天天宅在家里上网的孩子也面临风险,网络虚拟世界对未成年人心理和人格的影响,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
“对比这样的改变,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构建的保护体系显得过于宏观,需要将网络虚拟空间和社区保护纳入未成年人保护专门体系的范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增设网络保护和社区保护专章。同时,也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与未成年人社区保护条例。”姚建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