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传播失范行为的规制途径
2016年09月21日 09:44
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并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后,互联网广告触线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一些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大型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站、视频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仍在发布含有虚假、误导内容的广告及信息,尤其表现在理财、招商与教育类领域。比如某些网站理财类广告标题大字显现稳定利益回报,本金损失、风险却用很小的正文来表现,明显有引诱受众参与投资之嫌;贵金属BANNER广告会打出“免费送贵金属,还可以提现”的标题引诱受众,但链接页面活动细则又以小字详细说明“活动赠送的实则是X手贵金属,不可提现,交易后产生盈利才可提现。”
另外一些新的广告违法形态不断出现,违规方法更加隐匿,查处难度不断加大,这些都要求互联网广告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比如按照新广告法新增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而一些互联网广告就用标题文字汇集的方式来做弹出广告,商业广告特征不明显,以此避开新广告法明确要求有关闭提示的规定。
这些现象都要求工商局等国家相关广告信息规制部门提高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执行力。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互联网广告规制法案、建立互联网广告发布保荐人注册与负责制度、成立互联网广告监测志愿者联盟三步来完成对互联网广告传播失范行为的规制与管理。
第一,基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广告管理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广告规制法案,比如《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现今互联网广告有多种信息承载形式、技术复杂且更新快;同时介质数量多,信息传播层级多、信息量大难以让监管部门精准捕捉。所以针对互联网广告监管不能基于传统媒体统一方式的管理理念,还需要针对该领域提供一则更加细化的监管细则或法案。而已经颁布的新广告法在一部法律里不可能将互联网监管规则制定很细很到位,必须出台专门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二、建立互联网广告发布保荐人注册与负责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发布事前自律与审查的效力。在出台相关互联网广告专门规制的基础上,实行互联网机构自身广告发布保荐人员的登记注册制度,广告保荐人员直接对规制部门负责。国家互联网广告规制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机构自身广告审查、保荐发布人员的培训,提高广告发布保荐人员对违纪广告的敏感性与把关能力。同时任何一则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必须由广告保荐人员签字通过才予以商业刊播与发布,通过保荐制度的实施争取将违法违规现象消灭在互联网广告发布之前。
三、基于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建成,联合发动高校广告专业师生,成立互联网广告监测志愿者联盟,建立“重点网站专人负责、其它网站面级覆盖”的监测平台。2015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正式启用,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也将建成。这种基于大数据理念建成的集广告监管、广告信用、广告业发展、广告信息交流四大平台于一体的系统,可以对全类广告实现全方面覆盖。借助数据中心,规制部门可以联系各高校广告专业,建立互联网广告志愿者联盟,在对学生进行互联网广告规制细则培训后,使其成为监测互联网广告内容、传播形式的有力监测者。通过此国家互联网广告规制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发布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广告监管的实效性。
(作者张勤,系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广告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传播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