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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新条例:传播恶意软件最高罚1.5万

2008年04月07日 20:48

    本报讯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4月起正式实施。在网上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用QQ号、传播恶意软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最高可被罚款1.5万元。据悉,这一条例在全国首创保护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填补了国家的法律空白。

  条例对一系列不法行为进行明文禁止,包括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等。

  一旦实施这些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页编辑:St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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