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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网络局谈色情内容界定 淫秽有七大方面

2009年12月28日 11:45

    千龙网北京12月25日讯 自“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业内外人士都对此热切关注。对于如何界定淫秽、色情、低俗内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曾进行过一番论述,“淫秽信息主要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又没有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这对大力清理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低俗内容具有指导性作用。

   “淫秽”、“色情”、“低俗”的内涵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国际上有比较通行的界定办法,比如什么是淫秽信息。通过研究国际上其它国家的法律以及归纳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得出“淫秽”、“色情”、“低俗”的内涵界定。刘正荣说,色情是指整体上不是淫秽的,其中一部分与“淫秽”信息的界定有重合,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刘正荣认为,淫秽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淫亵性的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以及心理感受;第二个方面,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第三,淫亵性的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第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以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第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第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第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同时,刘正荣指出,界定低俗,在学术界有一些研究,但是,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国度,往往有不同的标准。虽然标准有差异,但是有一些共同的认识。比如说,对青少年构成毒害的,以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这些内容符合这三个方面,通常可以界定为低俗。它不完全是一个法律的范畴,但是,相关的限制在有的法规当中有相应的表述,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规范,但又不完全是道德规范。比如《互联网文化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里面就有一条,就是不得提供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但要清楚一点,任何法律不可能对每个具体的行为做全面的、很周到的表述,只能是原则性的表述。在社会生活当中,有两个准则,一个是法律准则,一个是道德准则。日常生活,主要是靠道德准则来约束。

 

 

 


    (网页编辑:St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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