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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虚拟交易监管难题隐现

2010年06月12日 17:15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破了虚拟经济的监管真空,遂了广大消费者的多年心声,接下来业界乃至全社会的最大呼声则落在如何完善、健全这样一个特殊的监管体系上。尽管管理办法对经营行为、监管部门和消费维权均做出相应规定,但在接受相关采访时,仍有专家质疑,如果不良交易或纠纷发生在不同地区,网店经营者变换多种注册身份,消费者的投诉该由何方受理?如何受理?

  据悉,考虑到地域监管的局限性,工商总局正计划通过全国联网一体化的方式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管。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计划用3年时间建成一个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不仅从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和网店经营者长期盈利上看,此举势在必行,而且,广大消费者的维权呼声也加快了这一平台建设的可行性进程。和实体经济一样,网络交易的监管,最后的落脚点,都是民权。

  过千亿商机与恶性欺诈并存,全国性监管不能不出手

  和出台全国性的管理办法一样,建立健全全国一体的联网信息监管系统和平台也可谓大势所趋、恰逢其时。三五年前说监管,可能很多经营者和业界专家都会一口否决。对一个襁褓般的新生经济体进行“九年义务教育”,无异于将其扼杀至摇篮中。而时至今日,数据证明,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达2630亿元较2008年增长105.2%。其中,仅淘宝网的交易规模就达2083亿元,连续5年实现100%以上的增长。

  截至2009年12月,我国规模以上电子商务(电商频道)网站总量已达1.75万家,预计2010年,电子商务网站总量将超过2.5万家。进入2010年以来网络购物市场发展更为迅速,第一季度交易规模便突破千亿,同比增长119.4%。据预计,2010年全年,整体网络市场交易规模将达4755亿元。

  庞大的市场规模对监管提出巨大需求,也让其初具接受监管的基础。不仅发展至今的网络经济拥有了一定抵抗力,而且,网购交易额的逐年放大,也伴随着假货、欺诈等问题和矛盾的日益激化,全国性统一监管势在必行。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方盈芝认为,新规对大交易平台影响不大,对中小型网站,则可能导致未来大力度的整合发生。

  实名制很容易,跨地域监管很难

  和此前地方性监管条例受到的困扰一样,全国性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也面试着实际操作难的现状和未来。最受消费者关心的是,在遭遇违法经营、侵权行为时,他们该向哪个部门、哪种渠道投诉维权?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管辖。但这并不能因此打消消费者的疑虑:因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平台,所以对于线上与线下交易的异体性——网站与网店常分处异地,实名制也难免单薄。

  “比如,有人在上海做了个B2C网站骗钱,被投诉后去到江苏继续开个小网站行骗,这是原有的工商部门是无法监管的:上海的管不了江苏。”一位电子商务从业者因此表示,“网络化监管还是需要网络的形式来做。”

  “比如,京沪两地的买家和卖家发生纠纷,买家究竟应该在上海还是在北京举报,在没有联网的平台中很难解决这个问题。现有平台至多是把网店关了,但无从查处。”某C2C平台内部人士也认为,“如果工商总局的平台能实现全国联动处理,会很有意义。”

  这说明了网络监管长期陷入的一大误区:以为网店实名制足以药到病除。淘宝等网购平台早已开始实施实名制,为何监管难题至今无法迎刃而解?现有的监管体系过多将重心放在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上。无奈经营者既不是监管部门,也不是执法机关,它的角色定位难以为消费者提供保障。

  实际生活中的交易投诉和纠纷也可以说明这点。除了利用支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控制资金流向,或以评定信用等级作为日常交易准绳,各大交易平台的自律和监管能力很有限。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

  据猜测,这可能意味着一个记录着所有网店卖家真实信息及信用记录的全国联网系统平台,在不久的将来面市。

  建一体化联网平台呼声高,专家称应包括维权投诉渠道

  社会对全国一体化平台的呼声不仅来自行业规范和长远发展的寄望,而且来自最根本的消费维权心声。互联网专家吕伯望指出,不光针对网店店主,工商最应该建一个针对企业的投诉平台。在B2C和C2C企业自身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问题时,消费者需要一个便捷的维权渠道。

  这也说明本次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仍需进一步完善后续细则——收货验货、售后维修、保养、维权等消费者最关心,且一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尽管虚拟经济的监管不可与实体经济同日而语,但在消费保障方面,网店消费者同样有资格获享与实体店消费一样的全国联保服务。这在网络经济初具规模,网络交易消费者遍及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大背景下,更呼唤一个行之有效的一体化联网信息监管平台。

  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自身维权意识。根据眼下的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应当出具。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网页编辑:St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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