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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境外赌博网站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2011年03月30日 14:44

    罗某某等7人受雇佣作为境外赌博网站在境内的代理,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获取巨额利益,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由福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案中相关人员被一审法院判刑。

  2006年下半年,香港籍男子郑某某(现在逃)在深圳成立了“大利公司”,作为境外“金沙”、“皇冠”、“永利高”、“利记”等赌博网站的代理商,在本市福田区多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主营赌球、赌马,为赌客提供网络赌博账号接受投注,以及赌博输赢资金的交割,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郑某某等人在活动地点的房门口安装隐蔽的针孔式监控设备,加装防盗门,配备专用的工作手机与电脑,在电脑上加装自动还原软件。

  自2010年3月4日至5月18日,大利公司经手的赌资交收发生额总计为2.4亿余元人民币。被告人罗某生、张某、郑某某、罗某、罗某成、林某某、苏某等人受雇佣参与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负责统计、核对以及汇总赌博网站赌博输赢的数据,对赌博用电脑及网站进行技术维护,并提供赌博网站的远程服务,方便赌客登录境外的赌博网站,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一审法院根据7名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同的地位、作用及参与本案时间的长短,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罗某某等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不等的刑罚。

 

 

 

 

    (编辑: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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