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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有实惠也有风险

2009年04月02日 17:43

    网络商店、网络银行、网络团购……如今,网络已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少年轻人的网络生活已经取代了传统生活。然而,网络世界很精彩,有时也很无奈。请看下面两篇文章——

  如今,网络购物中逐渐掀起“团购潮”,而且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希望加入网络团购,享受到“批发价”的实惠。然而,对这股热潮有关人士提醒——

  原价678元一台的欧普吸顶灯299元就拿到、1桶市场价500元左右的多乐士油漆只要380元就买到……这些“惊爆价”产品,既非商家打折,也非地摊货,是来自某建材团购网站的报价。如今,网络购物中逐渐掀起“团购潮”,从买房团购到化妆品、服装、百货等,可谓丰富多彩。

  网络团购争取“共赢”

  青年是消费主力

  “打开网页、报个名,就等着组织者安排购物了。”据业内人士王先生介绍,除了价格优惠外,网络团购省时、省事、省力、省心的特点,颇受年轻人青睐。据调查,目前25岁至35岁的青年是网络团购的消费主力。

  网络团购,英文即TOGO,TO是Together,GO是Going。Together Going就是一起去买;同时Going又有“共赢”之意,非常符合团购精神。目前,网络团购常见形式有三种:

  一是现场团购会 由专业性团购网站组织,通过召开现场会,为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提供面对面的平台,使厂商(经销商)省去传统销售模式上的广告、宣传、租赁等中间费用,同时这些费用直接返给消费者。

  二是介于网络平台的团购 充分应用虚拟网络平台来进行供销交易操作。厂家通过团购网站直接发布或委托网站发布商品团购信息来组织团购,消费者也可以借助网站发布求购信息。

  三是自发团购 由专业或业余自然人自发组织,一般都是需要购买某商品的消费者,在网站没有提供此商品团购信息的前提下,通过招集有相同意向者共同购买,最终获取优惠价。

  据了解,网络团购和网络购物还有些区别。如淘宝网的卖家注册网上店铺时,网站要核实其身份证等经营资格,且会根据卖家的信用记录评判其等级,方便消费者到诚信度较高的店铺交易。而网络团购刚刚兴起,几乎没有监管,出了问题,如何维权还不好说。

  网络团购者被“忽悠”二则案例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希望加入网络团购,一方面有“批发价”的实惠,另一方面“人多势众”能减少风险。然而,并非每名消费者都是网络团购的幸运儿。

  案例1 小王上月在聊天室里看到有人发布团购信息:市场价4000多元的诺基亚N96,只要攒够20人团购,就能3500元买到。有如此优惠,对方又做出正品保证,小王立即加入团购,并给对方汇去500元定金。两天后,小王再拨对方电话,却成了空号。由于损失不多,小王没报案,自认倒霉。

  案例2 徐女士通过网络团购买回一架钢琴,比市场价低了3000元,可这个“大便宜”令她大为光火。厂家工人把钢琴一放扭头走人,“调音师呢?”徐女士询问厂家。没想到对方说,打折钢琴不包括售后服务,要想获得调音师调音等服务,要另付3000元服务费,气得徐女士没晕过去。

  律师意见:

  分清网络组织者扮演的角色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认为,网络团购涉及的主体多,团购形式多样,故涉及的法律问题比传统的货物买卖复杂。所以,厘清权利义务最重要。

  一、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团购。戴律师认为,这种团购中,所有参与团购的都是消费者,组织者仅是消费者之一,不承担更多责任。

  二、厂家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通过网络平台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本质上仍是只有购买者和销售者,可依据合同法与消法来解决纠纷。

  三、由专业团购组织发起的网络团购。这种团购情况较复杂,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以外,还有第三者的介入——

  1,专业组织者提供居间服务。专业组织者通过网络联络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如果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那专业组织者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对于买卖中所发生的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拖欠货款问题等,均与组织者无关。

  2,专业组织者提供委托服务。专业团购组织者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引诱消费者委托自己代购商品,然后收取报酬。此种团购属于委托合同,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组织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处理。

  3,网络组织者提供组织交易服务。向不特定的买卖双方发邀请,组织他们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贸易洽谈,促成交易。组织者要向买方或卖方甚至双方收取一定费用。对于买卖双方经过协商自行达成的交易,组织者原则上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做出如确保质量合格、有问题先行赔付等承诺,应当承担责任;且按照消法第38条规定,如果网络组织者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组织展销会来帮助商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出现问题应按该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观点:

  注意固定证据

  据了解,外省市已有网络团购引发的诉讼,本市还未出现这类诉讼,但网络购物出现的诉讼在上升。海淀法院法官认为,网络团购和网络购物应注意的问题基本一样。

  1、索要发票,核对发票名称与商家是否一致。一般情况下,网站只是起到一个平台作用,因此发票上只有商家的名称,如果写的是网站名称,则买卖相对方为网站,可起诉网站。

  2、取得商家的联系方式、资质等。北京地区的企业可上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3、注意网上付款形式的安全性,一般货到才付款。

  4、保全虚拟证据。如公证网页等。

  消协认为:

  网络团购不一定就是便宜的代名词

  北京市消协去年共受理313件涉及网络购物的纠纷。该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郎丹柯介绍,网络购物纠纷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

  1、宣传与实际不符。大部分网站有夸大宣传的嫌疑;

  2、商家售后服务不到位;

  3、消费者对商品认识不清,导致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预计的型号、性能,也会引发纠纷;

  4、销售方主体责任不清,很难判断是商家还是网站该负责,有些商家和网站甚至惹上纠纷后就“失踪”;

  5、网络团购组织者恶意欺骗。

  “网络团购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则约束。”郎主任表示,网络购物涉及通信、公安、工商等多个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专门法规、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处理这类纠纷。

  建议消费者:网络团购不一定就是便宜的代名词。消费者应货比三家;通过第三方转账是比较保险的付款方式,如果收到商品有瑕疵,可以要求第三方拒绝付款。消费者寻找最低价格的同时,更要关注商家的专业水平、售后服务,如果商家或网站做出任何承诺或宣传介绍,要让其在合同或发票上注明。

 

    (网页编辑:St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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